混合契約
在法律上有加以規定其名稱的契約稱為「有名契約」或「典型契約」(例如:民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債中規定的買賣、互易、交互計算等契約、保險法所規定的保險契約)。混合契約則係指同時具有二種以上典型契約性質的單一債權契約(例如:在某些合建契約,可能同時包含買賣與承攬二種契約性質,即為買賣與承攬之混合契約)。
扣押物
檢察官或審判長、受命法官對於可為犯罪證據或得沒收之物,予以搜索,或命該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提出或交付,暫時保管以供偵查或審判上使用之物。例如:扣案凶刀。
公共場所
「公共場所」,指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得以出入、集合的場所(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非字第 174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因此,只要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得任意逗留、使用或聚集的場所,如公園、道路、廣場等,都是屬於公共場所。實務上,旅客將租用的旅館房間供多數人使用或聚集,例如供作開會場所,因具有公開性,也可以認為是公共場所(法務部83法檢字第 16531 號函釋意旨參照)。
除罪化
指原本刑法處罰特定行為,但後來認為沒有必要以刑罰處罰,廢止處罰規定。除立法者修改法律外,也可能透過違憲審查,將犯罪除罪化,例如,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該規定不待修法即失效,而立法院也於110年修法刪除該條文。
處斷
論斷處理
主觀公權利
指人民基於公法法規所賦予之法律上權利,得要求國家機關為特定作為或不作為之法律地位。
足以引起一般同情
指犯罪具有特殊的原因或環境,而在客觀上有可以讓人心生同情的感受。
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又稱最小侵害原則或是禁止侵害過當原則,係指國家的權力行使若有侵害人民之必要時,應以最適當、最小侵害的方法為之。以下為其派生原則: 適當性原則:又稱適合性原則、合目的性原則,國家所採取之措施須有助於公益目的之達成。 必要性原則:由合乎適當性之措施中,選擇對權利侵害程度最小的手段,但其功效必須與較大侵害程度的手段相同。 衡平性原則:國家之措施所可能引起的損害與所欲達成國家任務間,未有極端不相稱的情形發生。
分別共有
數人依其對共有物所有權的比例,對於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權。例如:甲、乙、丙三人各出資300萬元購買A地,甲、乙、丙約定以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的比例,共同享有A地的所有權。
受領勞務遲延
指受僱人已合法提出需僱用人受領之勞務給付,但僱用人未予受領。依民法第487條前段規定,此種情形,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向僱用人請求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