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此範圍
超過這部分的
變造
在刑法上指「無權修改真實文書內容的人,擅自更改真實文書的內容。」。
直接強制
1. 行政執行的一種方式,依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規定,直接強制方法如下: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三、收繳、註銷證照。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2. 直接強制屬於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強制執行方法之一,另一種則為間接強制,前者主要重點在於物理力量的實施,後者則是對於義務人心理上的威嚇,比如代履行、怠金(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由於直接強制是較嚴厲的執行手段,只有在使用間接強制仍無法實現義務或者不能使用間接強制時才能採取。例如:1.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2.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3.收繳、註銷證照。4.斷絕營業所必須的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5.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
拘束
限制
公民不服從
任何人基於政治道德良心之動機,以促使法律、政府政策或社會弊端變更為目的,單獨或與他人共同所為公開、非暴力之有意識觸犯法律規範的行為,須基於公共利益之目的,且抗議對象係重大不義,抗議行為與對象有關聯性,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並符合比例原則。
彈劾主義
彈劾主義是指對於犯罪的審判,必須由法院以外的個人(私人訴追制度)或機關(公眾訴追制度)進行告發或追訴後,法院才能加以審判,而不是由法院同時擔負追訴及審判功能的意思。因此,採用彈劾主義的訴訟制度,即是包括原告、被告及法院等三面關係的訴訟型態。
嗣
後來
精神慰撫金
依法律規定,被害人因加害人的行為而受有痛苦時,得向加害人請求之精神上損害賠償金即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係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即保險的客體,例如財產保險的財物,或人身保險的自然人等)所存在的一種可保險的利害關係。乃避免藉保險為實質上賭博,或為圖受領保險金而故意造成保險事故發生等道德危險,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保險法第17條參照)。
回復名譽
對於名譽權被侵害者,填補或回復其名譽。常見的方式有:給付金錢或登報道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