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由於針對新型專利申請案是採取形式審查程序,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慧局)審查時不會進行是否符合「新穎性」與「進步性」實體要件的判斷,只要通過形式審查後,就會直接核給專利。因此,任何人想知道該新型專利權是否符合實體要件,可以向智慧局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作為客觀判斷的依據。
代金
「代金」是一種涉及法律義務的特別公課,此種特別公課是國家於法律設定一定之義務,當義務人未履行義務時,對其課徵金錢,用以挹注處理相關問題之費用支出。此種特別公課並非行政罰,所以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不論義務人對於未履行義務是否有故意或過失,均可課徵。
保護令抗告
請參考「民事保護令」及「抗告」的解釋。
不罰
行為人有罪,須滿足「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及「有責性」要件。不罰,指行為人之行為不成立犯罪,例如:1.其構成要件不該當(如欠缺故意),2.其行為阻卻違法(如正當防衛),3.其行為阻卻罪責(如未滿14歲)。
形式預備犯
指一個故意犯罪行為有處罰預備、未遂及既遂犯時,對該預備犯的處罰。如刑法第271條殺人罪,第3項即是形式預備犯。相對概念之實質預備犯,則指本質上屬特定犯罪行為的預備犯,但立法者特別將此種預備犯獨立處罰,如刑法第199條為第195條的實質預備犯。
堪
足
系爭處所
案件所涉及或爭執的處所。這個處所。
自由心證主義
法官根據審理中所出現的當事人辯論旨趣及調查證據結果,在不受非法外力干擾下,依自由意志形成確信,以判斷事實真偽之主義。自由心證並非意謂法官形成心證漫無限制,仍不得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修復式司法
修復式司法是對因犯罪行為受到直接影響的人們(例如:加害人、被害人及其家屬、甚至社區成員或代表),提供各式各樣對話與解決問題的機會及管道。相對於現行刑事司法制度著重在懲罰,修復式司法則關注於療癒創傷及復原破裂關係。透過修復式司法,加害人可以認知其罪行造成的傷害,向被害人及其家屬真誠道歉及承擔賠償責任,改善自己與被害人及其家屬間的關係,最後助其復歸社會。被害人及其家屬則可藉由修復式司法程序描述其經歷的被害過程、自身感受或親人被害的痛苦,並可直接詢問加害人關於犯罪事件的真相,減少因被害產生的恐懼與負面情緒,藉以療傷止痛,回歸正常生活。 法務部保護司自民國99年9月起開始試辦「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並自101年9月起擴及全國各地方檢察署辦理。
書面警告
書面警告是行為人違反法令時,主管機關以書面方式告知其違法情形,並要求改善的一種處置措施。例如依「飼料管理法」第17條規定,經營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的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業者,如有歇業或變更名稱、地址或代表人姓名或住址的情形,應於歇業或變更後15日內,向其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申報。若有違反,依同法第32條規定,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先予書面警告;再有違反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