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體從舊程序從新
法規變動時,如何適用法規的一種指導原則。當規定人民權利義務的發生、變動、喪失等實體法規,於行為後有變更,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適用行為時法;至於程序法規的變動,原則上依照新法。
期待不可能性
欠缺期待可能性,指欠缺期待行為人為合法行為的可能性。關於期待可能性於實務上之運用,例如釋字685號之大法官協同意見書中曾提及:「如同刑法之適用,於行政罰領域內,行為人如欠缺期待可能性,亦可構成『阻卻責任事由』。亦即雖認定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亦具備責任能力,但仍容許有某種『阻卻責任事由』之存在,無期待可能性即屬之,縱行政罰法或其他法律未明文,亦當容許此種『超法定之阻卻責任事由』之存在。至何種情形始可認行為人欠缺期待可能性,原則上宜視個案情節及相關處罰規定認定之,但於行政罰法制與法理之建構過程,亦宜設法逐步釐清其判斷標準。」
訴訟權能
「訴訟權能」是對於行政訴訟原告資格的限制,因為行政訴訟的主要目的,是對於人民權益的保護,所以原則上不允許人民就無關其權益維護的事件請求法院進行實體的審理、裁判。由此可知,行政訴訟的原告原則上必須享有實體法上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且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到侵害,始具備提起行政訴訟的資格,倘若原告不具有此種資格,即欠缺訴訟權能,法院應駁回其訴。
除罪化
指原本刑法處罰特定行為,但後來認為沒有必要以刑罰處罰,廢止處罰規定。除立法者修改法律外,也可能透過違憲審查,將犯罪除罪化,例如,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該規定不待修法即失效,而立法院也於110年修法刪除該條文。
少年
依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少年」是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另「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則稱為兒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內的用語也相同。 至於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是將未滿18歲之人一律稱為「兒童」,所以該公約雖名為「兒童權利」,實際上保障的權利主體是包括前述我國法律所規範的「少年」及「兒童」。
管轄法定原則
行政機關的管轄權必須明確規定在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中,以確定其權限行使的範圍,因此,管轄法定原則,是指行政機關的管轄權,除了有法規的相關規定外,不可以隨意設定或變更的原則。
他案
本案以外的案件。
判準
判斷標準。
住所
請參考住居所的解釋。
行政犯
違反行政法義務或行政秩序,因此應被科以行政罰的人。如果行為人違反刑事法律規定而應論以刑事罰,則為「刑事犯」。相較於刑事犯,行政犯本質上違反倫理或道德的程度較低,其處罰是由於行為人沒有依法遵守行政秩序或履行特定的行政義務。例如:未依規定速限行駛、未依戶籍法規定登記戶籍資料等。
找法規
- 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
- 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
- 鐵路行車規則
-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 國土保育費及影響費收取辦法
- 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
- 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
-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暨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規費收費標準
- 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
-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核發後應循事項辦法
-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 法院電子卷證歸檔及管理作業要點
- 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土地申請使用許可認定標準
- 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
- 商業團體分業標準
- 工業及礦業團體分業標準
-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 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
-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 從事精神疾病病人社區支持及復健服務獎勵補助辦法
-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找條文
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土地申請使用許可認定標準第 3 條
-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之認定基準,國土保育地區及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至第三類之使用面積為二公頃以上,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之使用面積為三公頃以上,城鄉發展地區之使用面積為五公頃以上。但附表一至附表三所列使用項目,依所定使用面積認定。
- 海洋資源地區一定規模以上之認定,依附表四規定。
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土地申請使用許可認定標準第 4 條
申請使用範圍跨數個國土功能分區,其一定規模以上之認定,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屬跨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或城鄉發展地區者,使用面積為二公頃以上。但屬休閒農業設施者,使用面積為十公頃以上;屬自來水設施、水利設施者,使用面積為五公頃以上;屬國防設施者,使用面積為三十公頃以上。 二、屬跨海洋資源地區與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或城鄉發展地區者,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之使用面積及附表四規定之使用長度認定。
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土地申請使用許可認定標準第 5 條
- 同一或不同申請人向主管機關提出二個以上應經同意使用之案件,其申請使用範圍毗鄰,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認屬同一興辦事業計畫性質者,其累計使用面積或長度達前二條所定規模者,應申請使用許可。
- 位於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之申請使用項目屬線狀設施者,其使用面積免計入一定規模之認定。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暨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規費收費標準第 2 條
-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案件,由交通部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以下簡稱各區鑑定會)辦理。各區鑑定會依公告之轄區為之。
-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案件,由本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以下簡稱覆議會)辦理之。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暨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規費收費標準第 3 條
各區鑑定會、覆議會收取之規費為鑑定規費;其繳費義務人如下: 一、申請鑑定之車輛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 二、現場處理機關移送者,為移送機關或第一款義務人。 三、司(軍)法機關囑託者,為囑託機關或第一款義務人。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暨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規費收費標準第 4 條
-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鑑定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件(身分證、駕駛執照或行車執照影本)及郵政匯票或現金繳款收據,郵寄或親自至各該區鑑定會或覆議會辦理。
- 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移送或囑託鑑定者,應檢附郵政匯票或現金繳款收據,函送各該區鑑定會或覆議會辦理。
- 前二項資料如有不足,各區鑑定會或覆議會應通知繳費義務人於十日內補正。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暨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規費收費標準第 6 條
各區鑑定會、覆議會收取鑑定規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費: 一、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不予受理鑑定案件者。 二、調查跡證資料欠缺,對肇事原因無法獲得結論而不予鑑定或覆議者。但作成分析意見者,不在此限。 三、誤繳或溢繳規費者。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暨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規費收費標準第 7 條
- 鑑定或覆議案件未能於法定處理期間內辦理完成,申請人、移送或囑託機關得申請終止辦理,各區鑑定會或覆議會應予退還鑑定規費。但因可歸責於申請人、移送或囑託機關之事由者,不予退費。
- 依前項規定退費者,應自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起,至終止辦理之日止(申請書寄達之日),按退費額依繳費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 退費程序: 一、鑑定會:由各區鑑定會審核後辦理退費手續。 二、覆議會:由覆議會審核後辦理退費手續。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第 11 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路線延長、縮短、擴充、改良或變更工程計畫書所載之事項者,應檢具下列文書申請交通部核准: 一、理由書。 二、變更路線之新舊對照圖。 三、變更事項工程計畫書,並加附變更車站或號誌之新舊對照圖。 四、變更之損益估計表。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第 13 條
-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應依報經交通部核准之籌募計畫書所定期程籌足經費,並於各所定期程屆滿後一個月內檢附證明文件報請交通部備查。
-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變更依第五條第六款規定所載資本總額及籌募計畫書內容者,應詳述變更事項、理由及影響分析,報請交通部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