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級利益
一個案件可由上下審級的法院進行充分的審理,以確保裁判的正確,避免錯誤的發生,這樣的程序保障稱之為審級利益。一般的訴訟案件至少有初審及覆判二個審級的利益。
證人
就訴訟上會影響法官審判結果之事實,依據所看見、聽見、聞見而為陳述之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如車禍案件,目睹車禍發生者,被法院傳喚至法庭作證之人。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所掌管的公文書,應本於事實為正確登載,如果明知不實而仍為登載,並損害公眾或他人之權益,就可能構成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本罪是有制作權人,但制作內容虛偽的公文書。又所謂「明知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是指行為人明知其登載內容失真而仍予登載,不問失真內容是全部或一部,也不問是虛增或故減。
死亡宣告
自然人失蹤時,為了避免不確定的權利狀態長久繼續,致其財產管理、繼承或其配偶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關係處於不確定狀態,在一定要件下,由法院以判決方式宣告其死亡。經法院宣告死亡確定即可推定失蹤人已死亡,並發生和真實死亡相同的法律效果。一般人於失蹤滿7年、80歲以上的人於失蹤滿3年、遭遇特別災難(例如:空難)的人則於災難結束後滿1年仍未尋獲時,法院就可以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的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9條)。
聚眾犯
刑罰的規定的行為是以聚眾作為要件的犯罪,也就是要成立犯罪,必須有「聚集眾人」這樣的行為作為前提。
抑留剋扣罪
抑留剋扣罪規定於刑法第129條第2項,這是指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的款項或是物品,明知應發給,然卻抑留不發給或是剋扣(也就是不足額發給)時,即構成本罪。
實質確定力
實質確定力就是一事不再理之效力。一個案件經過法院作成判決確定後,當事人不可以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法院也不得再對該案件另行審判。
權利告知
訊(詢)問被告前,除需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外,應再告知三件事,一為「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二為「得選任辯護人」、三為「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此即所謂「米蘭達原則」,除依刑事訴訟法訊(詢)問被告之情形外,於執行拘提或逮捕時,亦有適用,目的在於保障被告受憲法保障之訴訟防禦權。
再行辯論
當被告、辯護人辯論完畢後,檢察官就被告、辯護人剛剛辯論的內容,認為還有補充說明的地方,可以請求再行論告。同樣的,被告、辯護人也可以再就檢察官再行論告的內容,進行辯論。也就是雙方透過反覆辯論的程序,讓法院形成對自己有利的心證。
尚難謂非
1. 似乎不是沒有、可說是、(建議避免使用雙重否定用語) 2. 並非、似乎不是沒有、可說是、(建議避免使用雙重否定用語)
法律字第 11503501650 號
「權限委託」係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律具體授權或概括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同一行政主體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並應踐行一定程序要件,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院台廳司一字第 1150500118 號
放寬候補法官自候補第 2 年起,得獨任審理案件之範圍,及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1 款所定之詐欺犯罪案件及刑事訴訟法第 284條之 1 第 1 項第 6 款之案件
法律字第 11503500850 號
私益信託係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法律關係,自須以受益人存在且特定為必要;惟受益人無須於信託行為成立時存在或特定,但須可得確定,此涉及信託契約具體個案之解釋與事實認定,請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審認之
院台廳少家四字第 1140035970 號
關於「法院核發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參考作業要點」第 7 點第 1 項第 2 款所定「處遇計畫如需費用時,其費用負擔之方法」,其具體意涵及實務裁定應如何記載等疑義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15110 號
因發現收容人利用書信之管道,對外從事騷擾、恐嚇、詐欺,甚至指揮操控外界人士從事犯罪行為,請各矯正機關加強防範收容人利用書信從事違法行為,並依說明事項辦理,及早介入,積極查辦,以降低對社會之危害
法律字第 11503500460 號
有關不動產自益信託契約已約定委託人死亡時信託契約終止,則委託人死亡時,得否由部分繼承人代全體繼承人辦理塗銷信託登記疑義,此因涉及土地登記規則第 128 條規定之解釋適用及信託登記實務,須由內政部本於權責審認之
法矯署醫字第 11406004300 號
因應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修正,新增「入機關前經醫師診治取得且有急迫性須繼續使用之藥品」,收容人得填具申請表申請由外界送入,提示收容人申請外界送入藥品相關規定
法律字第 11403516090 號
有關處理公司登記案件涉及民法第 550 條規定委任關係消滅,是否承認外國法院確定裁判問題;及公司法第 30 條第 4 款規定之「受破產之宣告」,是否包括外國法院依外國法所為之破產宣告等疑義之說明
法律字第 11403515770 號
信託監察人依信託行為產生者,原則上應先向指定或選任之人洽詢是否同意其辭任,若無指定或選任之人或指定或選任之人不為同意時,方得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辭任。公益信託於信託行為約定信託監察人之選任方式是否妥適,宜由主管機關基於信託監察人制度在於監督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之立法意旨,本於職權審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