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立法
委任立法又可稱為「授權立法」,是指由國家的立法機關委任負責執法的行政機關,於法律規定的授權範圍內,代替立法機關訂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而依委任立法授權訂定的法規範,其性質應屬行政程序法第150條所稱的法規命令。
宣告
指對外宣布、告知的意思。例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具備法定要件時,為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民法第14條、第15條之1)。或如法院認定犯罪後,為刑罰、沒收或緩刑宣告(刑法第37條、第40條、第74條)。
尚難謂非無
沒有、(建議避免使用雙重否定用語)
聚眾賭博罪
聚眾賭博罪規定於刑法第268條,行為人為了獲取不法的利益,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從事賭博行為,即構成本罪。
尚非
就是「不是」、「不能」、「不符合」的意思。例如,「尚非可採」與「不能採信」,意思是相同,但前者是一種較為緩和的口氣。
更行詰問
證人或鑑定人經聲請傳喚的一造與他造交互詰問完畢以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經審判長的許可,可以再次詰問,稱為更行詰問。
質權
為了擔保債務之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所有權以外具有財產權性質的權利交由債權人占有,若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該占有之動產或權利優先受償。(民法第884條、第900條)
提出命令
刑訴法第133條第3項規定「提出命令」,指對於應扣押物(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偵查或司法機關得命其提出或交付,如檢察官或法院函請調閱戶政機關被告之戶籍口卡,或金融銀行機關被告帳戶資金往來明細等,此無須事先由法院審查。
獨立參加訴訟
訴訟參加係指原告或被告以外之第三人,參與他人間已繫屬之訴訟,無論係法院基於職權或依照當事人聲請以裁定命參加皆屬之。一般而言,其功能有三,包括維護參加人利益、全面澄清爭訟事實,以及為達訴訟經濟與既判力擴張。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訴訟參加,有必要參加、獨立參加及輔助參加訴訟三種類型。其中,獨立參加訴訟,係為回應行政處置公共性格所生規範需求,比如鄰人訴訟案件。從而,行政訴訟法第42條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未了未遂
指犯罪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了,但還沒完成計劃中所有的犯罪行為,這一類的犯罪人只要單純放棄繼續實行自己預想的犯罪行為,就可以有效地阻止損害發生,也滿足中止行為的要求;例如犯罪人甲計劃強制性交乙,但在脫掉乙的衣服後,想起妻兒而突然良心發現,決定離開現場,因為甲是自願放棄繼續侵害乙,也保全了乙的性自主利益,所以甲不會成立強制性交既遂罪,只構成強制性交的中止未遂,法官可以減輕或免除甲的刑事責任。
院台廳少家四字第 1130401530 號
為保障受監護(輔助)宣告人之個人、健康及復健等資訊隱私,辦理裁判書公開作業時,如須遮隱全文始能達成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意旨時相關辦理方式
院台廳民三字第 1139022577 號
函請釋示有關提存人辦理提存,有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1 項、第401 條第 1 項情形時,應以判決書所載之當事人或其繼受人為受取權人之疑義一案相關辦理方式
法矯字第 11304019830 號
現實務機關獲報返家探視收容人未能於指定期日回監時,均採個案方式處理,如無法慎重控管收容人返監動態,恐衍生脫逃風險,故研修「法務部矯正署核准無戒護外出收容人未於指定期日回監或向指定處所報到之作業流程」,補足是類情形處置程序,爰請各機關依修訂矯正機關(準)脫逃案件作業流程圖、處置程序檢核表、通報及告發函文參考範本等規定辦理
法律字第 11303515520 號
法務部就有關南投縣政府函詢該縣草屯鎮鎮長補選當選人適用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第 5 項規定,於公告當選後 10 日內宣誓就職期間之計算疑義一案之說明
檔秘字第 1130024099A 號
依據電子簽章法第 20 條規定,有關特定「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項目」之公告,經評估無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之必要而自 114 年 1 月 1 日停止適用
北市法二字第 1133052782 號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就所詢「違反都市計畫法之案件,於三階段裁罰後經權責機關認定改善完成,嗣使用人變更並再有違規使用情事,針對建物所有權人可否逕依違規情節從重裁處」,以「處法定最高額 30 萬元罰鍰」及「停止供水供電」等裁處方式提供意見之說明
法授矯字第 11305005270 號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補助經濟不利處境者及經濟狀況欠佳收容人實物或現金專案計畫」自 114.01.01 起實施,請機關落實辦理,以實質保障矯正機關經濟不利處境者及經濟狀況欠佳收容人權益
法檢字第 11304545810 號
配合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修正第 19 點條文之附件六、附件七之相驗屍體證明書附註第 4、5 點文字,修正英譯相驗屍體證明書格式(A、B 格式)
法廉字第 11305005290 號
軍人儲蓄獎券係針對軍人規劃之理財方式併具鼓勵儲本及兌獎等性質,具有相當財產價值而應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5 條第 1 項「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法律字第 11303511000 號
行政法人執行公共事務,其性質上仍屬行使公權力之範疇,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機關之權限均係以法規為依據,不得任意設定或變更,尤其不允許當事人協議變動機關之管轄權,除有貫徹行政機關應依法執行其法定職權外,尚有保障人民權益之作用
法律字第 11303515300 號
法人解散後,於清算終結前,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其人格視為存續。為處理法人清算有關事務,除於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得召開總會以決議定之。如係以總會決議變更章程者,仍應限於處理法人清算有關事務,始得為之;且受許可設立之社團,變更章程時,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始生效力
法廉字第 11305005120 號
有關各直轄市及縣市工商(業)發展投資策進會,係具有一定組織、名稱、目的、事務所,而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對外代表團體及為法律行為者,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稱非法人團體,如由公職人員擔任相關職務時,該非法人團體原則應屬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法律字第 11303514670 號
有關外國人來臺登外籍船舶後於我領海上從事履約工作,雇主未經許可,聘雇外國人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者,雇主及該受雇之外國人應分別依就業服務法第 63 條第 1 項及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處罰
院臺法字第 1131031622 號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以加強管制,自民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