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係人
指當事人以外,其法律上的權益將因法院裁判或處分受影響的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12條、民法第38條等規定參照)。
質言之
簡言之
公告地價
公告地價係指政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於當年一月一日所公布之土地價格,以供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參考。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必要時得延長之(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參照)。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參照)。關於申報地價,可另參法律名詞「申報地價」。
不無可議
(某件事情)還有值得探究的地方
自由證明
相較於嚴格證明,自由證明是指證據不需要具有證據能力,而且也不需要經過法定調查證據的方式進行調查,即可以之證明事實者。例如刑法第57條所規定的量刑情狀、法官迴避的原因事實等,均以自由證明為已足。
書面警告
書面警告是行為人違反法令時,主管機關以書面方式告知其違法情形,並要求改善的一種處置措施。例如依「飼料管理法」第17條規定,經營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的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業者,如有歇業或變更名稱、地址或代表人姓名或住址的情形,應於歇業或變更後15日內,向其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申報。若有違反,依同法第32條規定,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先予書面警告;再有違反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因果關係中斷
係指犯罪行為的前一條件已經開始發生作用,但尚未造成結果發生之前,因後一條件的介入,獨立造成結果之發生,從而造成前一條件之效力因而中斷者而言。例如甲殺乙,乙在送醫急救途中,因救護車發生嚴重車禍,導致乙因車禍而喪命,則甲的犯罪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歷程,乃因意外介入的車禍而中斷。
送達證書
為了證明法院有將訴訟文書交給應收受文書的人,由送達的人將證明文書交由收受人簽署名字、日期,以表示有交付的證明文件。
堪認
可以認為
時效取得
指無權占有人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未登記之不動產或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達到一定期間,依法取得該物所有權或其他財產權的制度(民法第768條至第77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