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裁量
行政裁量的一種分類,指行政機關在符合法律構成要件時,可以從數種措施中選擇一種或多種為之,或在數名義務人中選擇對何人採取措施,此乃立法者給予行政機關選擇如何作成決定的權限。
反訴之標的
被告提起反訴時,請求法院裁判的法律關係。例如,原告請求被告拆屋還地,被告抗辯雙方有租賃關係,並提起反訴,請求確認雙方間租賃關係存在,該租賃法律關係,就是反訴的標的。
得併科
即所犯之罪除處罰金以外之主刑外,還可同時合併科處罰金。
獨任審判
法院審判案件的組織,如果只有法官一人,就叫做獨任審判。例如地方法院簡易庭的案件是由一個法官進行審判。
感化教育
法院審理後認為少年不適合交付社區處遇,而有進入感化教育場所以隔絕外界不良影響的必要,以調整少年的成長環境,可以裁定少年接受感化教育。執行場所則是在新竹誠正中學、桃園或彰化少年輔育院。執行期間最長是三年,但執行超過六個月,成效良好沒有繼續執行的必要時,少年保護官或執行機關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
絕對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是指告訴權人向偵查機關陳述犯罪事實所為請求訴追的意思表示。關於「絕對告訴乃論之罪」,如果沒有合法提出告訴,國家就無法追訴與處罰;且不問犯罪行為人之身分如何,均需告訴乃論,例如:傷害罪。
大學自治
大學對於內部的組織、課程設計、研究內容、對學生的學力評鑑、考試規則及畢業條件等,都有自行規定和治理的權限。國家對大學所做的監督,除了必須有法律規範外,必須尊重它自行治理的原則,避免大學的自主性受到公權力不妥當的干預。 例如:立法機關不得任意用法律規定大學應設置軍訓室,行政機關也不能用命令要求大學一定要安排軍訓課,教育部對大學所訂的課程內容、學生考試成績的及格與否、入學和退學的標準都不能夠隨意干涉。
心智缺陷
心智狀態有不足。
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在發生一定結果的犯罪(如殺人罪),必須行為(殺)與結果(人死亡)有因果關係才能成立。但並非只要行為造成了結果,就會受到處罰;刑法學者認為,必須行為創造並且實現法所不容許的風險,結果始歸由行為人負責。例如,甲慫恿乙外出散步,結果乙碰巧被雷擊中死亡,原則上甲的行為仍不能認為創造了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易言之
換句話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