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明
當事人對於事實的主張,透過提出證據,讓法院獲得到達相信大致是真實的程度即可的心證。釋明屬於簡便的舉證,通常在某些程序事項(如:聲請法官迴避)或必須即時處理的爭議(如: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准許暫時扣押債務人財產),法律規定當事人只要釋明主張的事實就可以,而不必達到證明(使法院產生堅強的心證)的程度。
中斷時效
因一定的事由阻斷權利隨時間經過而消滅的效果。法律對於權利行使設有期間限制,一般為15年,經過15年後權利歸於消滅,但該期間進行中,如果發生一定事由(例如:債權人起訴、債務人承認債務等,民法第129條參照),期間的計算就可以重新起算。
實體訴訟要件
訴訟要件,就是使訴訟合法、有效提起的條件。又可區分為實體訴訟要件及形式訴訟要件,實體性訴訟條件是以有關實體之事由做為訴訟條件,欠缺此種要件,則應以免訴判決,結束訴訟程序。 例如案件超過追訴權時效、已經判決確定、經大赦或犯罪後法律廢止其刑罰的情形,就屬於欠缺實體訴訟要件。
糾問主義
指歷史上曾有過的一種刑事上的訴訟制度,乃由法官同時身兼檢察官的角色,即職司審理者同時也是負責蒐集、調查證據及追訴犯罪之人。例如中國民間傳奇的包公或日本民間故事中的遠山金四郎,他們一方面明鏡高懸,高坐於府衙的公堂中審案,另一方面也負責偵查犯罪。在傳說中,他們更常微服出巡,明察暗訪,案中蒐集惡人不法行為的證據,再於法庭上展現以使之伏首認罪。在糾問制的審理制度下,主宰偵查、追訴與審理定罪的大權的人,可以說就是實現並執行正義的化身,這引發社會大眾對於他們正義且公正無偏形象的無限嚮往,產生許多激勵人心的動人故事。但實際上,由於法官(審判者)同時兼為追訴者的角色,可能對於受調查的被告產生先入為主的不利假設,而且把「將惡徒繩之以法」與「公正審理」兩種目的的實現都繫於同一人的公正之上,難免發生角色衝突,難免「球員兼裁判」的弊端,所以現在司法審判體制已經揚棄糾問式的審理模式,而改為:分由檢察官職司偵查與訴追犯罪,法院僅負責審判的審理構造,也就是「控訴制度」。
從舊從輕主義
指在行為以後法律有變更的話,原則上依照行為時的法律處罰,但是行為後的法律對行為人較有利的話,就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的法律處罰。例如:行為人於犯下擄人勒贖罪後逃亡一段時間才被查獲,至法院裁判當時,相關處罰規定已經修正,且刪除死刑的處罰,法院原本雖然應依照行為時的處罰規定來處罰,但是在比較行為時法與裁判時法以後,認為是以裁判時法對被告最有利,因此就依照修正後(裁判時)較輕的規定判處被告罪刑。95年修正前刑法第2條第1項就是採取「從輕從新主義」,為了避免「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可能有違反「禁止溯及既往」理念的疑慮,修正後的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就是採取「從舊從輕主義」。
行政主體
在行政法上享有權利和負擔義務的法律主體,除了具有一定職權且得設置行政機關以實現其行政任務的公法人(例如國家、各縣、市、鄉鎮、農田水利會等)外,也包含受委託獨立行使公權力的私人。行政主體經常透過行政機關與人民建立行政法律關係,但因此所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則歸屬於行政主體,而非行政機關。 例如:國家透過國稅局(行政機關)向人民課徵應納的稅賦,但該稅捐徵收的權利是歸屬於國家,而非國稅局。
設立登記
把法人成立的事實(例如設立某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規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記載於登記簿的法律行為。
尚非不可
不是不可以,就是「可以」的意思。
本約
「本約」是指相對於「預約」的概念,「預約」是指預定將來成立一定契約的契約。而「本約」就是履行該「預約」而訂立的契約,本約訂立後即具有拘束力,得請求履行本約,於不履行本約時,可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稽其所為
考核他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