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登記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36條規定,土地法第78條第8款所稱限制登記,係指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及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
所載
所記載
客觀舉證
訴訟當事人對於某事實是否存在,已經提出所有的證據,且經民事法院調查證據後,如果仍然沒辦法使民事法院認定某事實究竟是存在或不存在,因此產生不利益的結果要由哪一造當事人負擔的問題。例如:原告提出其匯款給被告5萬元之銀行匯款單據,主張被告向原告借款,提起民事訴訟。原告雖有匯款至被告帳戶5萬元之事實,但匯款之原因可能為買賣、贈與、清償、會款等很多情形,依客觀舉證責任之分配,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該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也就是應該由原告證明兩造間有借款合意及借款交付之事實,民事法院調查證據後,如果仍然無法確定該匯款原因是否為「借款」時,不利益的結果(無法證明借款合意)由原告承擔。
切結書
書面的保證文件,寫明當事人願負的責任,也稱切結。
感化教育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為的替代刑罰的處分。感化教育是基於少年犯宜教不宜罰的概念所設置。對於這些少年,另有特別法(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少年事件處理法所規定之保護處分,有訓誡、保護管束、社會安置與感化教育(收容於矯正學校或輔育院)等。對於情節最嚴重的少年犯,始有感化教育之適用,期間為三年以下。
新舊法比較
行為人為犯罪行為時有效之法律規範稱之為行為時法,在行為後法院裁判時相關之法律如有變更,如加重、減輕或免除刑罰,則法官在裁判時就要依刑法第2條所規定的原則來比較新(裁判時法)、舊(行為時法或中間時法)法,來作為裁判的依據。
契約行為
係指雙方當事人以明示或默示互相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之法律行為。
必要參加
必要參加,以行政訴訟而言,指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之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1條規定:「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命參加裁定送達後,第三人即取得參加人的地位,並為同法第23條規定之訴訟當事人。
當然違背法令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79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九、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十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十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十三、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十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行政管制行為
行政管制行為,是指行政機關為了達成行政目的,所採取干涉人民自由或權利的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