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參加人
輔助參加人,就是參與他人間已繫屬的訴訟,輔助當事人其中一方進行訴訟的人(行政訴訟法第44條參照)。輔助參加人並非當事人,故不為判決效力所及,不得獨立上訴,且其行為不得與所輔助之當事人行為相牴觸(行政訴訟法第4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61條參照)。
容許錯誤
行為人誤以為自己的行為是合法的,或符合某一負面構成要件,但該行為事實上不能阻卻違法。舉例而言,甲與丙發生性關係之目的是為了借腹生子(代理孕母),並已得妻子乙之事前同意,甲對通姦罪的認識無誤,但甲誤以為借腹生子可以阻卻違法,此情形即是容許錯誤。
會面交往
夫妻離婚後不住在一起,孩子主要會跟一方同住,另一方原則上有權利與子女會面交往。這不但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孩子的權利。沒有正當理由,不能限制或禁止孩子與未同住的父母會面交往。
遺棄屍體罪
刑法第247條第1項之遺棄屍體罪,必須有遺棄屍體的行為,例如:把屍體移置其他地方,加以遺棄,或消極離開而使屍體置於原地。依刑法規定,損壞、遺棄、汙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管收
司法機關於一定期間內拘束人民身體自由之強制處分。
零稅率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的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的勞務,其營業稅稅率為零。依同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月15日前依前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
再社會化
再社會化是一種快速的社會化過程,對於原有的價值、態度和行為,要在很短時間內放棄,並且很快的重新學習一套新的價值觀和行為模式。譬如留學生往往是某一地區或文化體系中學習良好、表現卓越的個體,但是在留學國卻必須重新學習並獲得嶄新的語言、觀念及生活經驗、知識技能等。在留學國的學習經驗可說是一種再社會化的過程。其他如剛剛接受入伍訓練的士兵,剛剛入監服刑的犯人,剛剛進入教會學校就讀的學生等,都要歷經再社會化的訓練過程,學習獲得嶄新的自我觀念和角色地位。
再議
是告訴人不服檢察官對被告作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或被告不服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時的一種救濟途徑。
押金
押金也稱為押租金,是由承租人在租賃契約成立時先交付一筆金錢或其他替代物給出租人,作為承租人日後積欠租金或因損害租賃物所負賠償責任的擔保。因此,租賃關係消滅後,承租人如果有積欠租金或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情形,出租人可先扣除積欠租金或應賠償的數額後,退還剩餘押金給承租人,否則就要把全部押金退還給承租人。
裁處權
國家機關為了維持國家的行政秩序,並達成特定的行政目的,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人、團體、機關或其他組織,依照法律所擁有的制裁、處罰的權力。 例如:甲在新車領到牌照前,就開車上路,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交通裁決機關所為處以罰鍰新臺幣3,600元,並禁止甲行駛的裁決,就是依據法律賦予的裁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