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駁回
訴訟當事人對於不利於自己、尚未確定的下級審法院判決,向上級審法院聲明不服,提起「上訴」,請求廢棄或變更下級審法院的判決,但上級審法院認為上訴有不合法情形,或上訴的主張並無理由,上訴審法院的表示用語。 例如:人民甲(原告)對稅捐稽徵機關(被告)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被告敗訴,被告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其意思就是維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
無權占有
沒有合法權利,而占有使用他人的財產。例如:甲未經乙同意,在乙所有土地上建築房屋居住使用,甲就是無權占有。
收益及處分
收益及處分是所有權人對其所有物所享有的2個重要權能。收益指收取所有物所衍生的孳息和利益,例如:出租房屋收取租金、耕作農地收取其生長的農作物等。處分則指對所有物為事實上或法律上的變動,例如:對物品進行改造、對房屋進行拆建等事實上的處分,或對所有權進行移轉、設定抵押、拋棄等法律上的處分。
臚列
羅列、陳列。
輔助人
自然人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所為意思表示效果的能力,顯有不足者,具有特定資格的人,可向法院聲請對該自然人為輔助的宣告(民法第15條之1規定參照)。法院為輔助宣告時,會同時選任輔助人。受輔助宣告之人於為重大法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的同意,以保護其權益(民法第15條之2規定參照)。
職務著作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或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歸屬,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第1項)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第2項)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第3項)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同法第12條規定:「(第1項)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第2項)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第3項)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特種貨物
符合一定要件而被課徵特種貨物稅的貨物,即每輛或每架銷售或完稅價格新臺幣300萬元以上的小客車、飛機、直昇機、超輕型載具,每件銷售或完稅價格50 萬元以上的家具、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及每艘船身全長達30.48公尺的遊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
設立登記
把法人成立的事實(例如設立某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規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記載於登記簿的法律行為。
寄藏
指受寄藏或藏匿行為。實務解釋上,認凡為他人保管,並足以使失主難以發現之行為,均足以稱寄藏,不以單純受寄託者為限。
告誡
依照行政罰法規定,有一種行政罰的類型稱為「警告性處分」, 而「告誡」就是屬於「警告性處分」的一種。其目的是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告誡處分的相對人,警告、勸誡其下次不可再犯。
法律字第 11403506120 號
法務部 111.01.12 法律字第 11003512280 號公告、法律字第 11203506250 號公告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之法規及項目,自 114.05.17 停止適用
法廉字第 11405001510 號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6 款「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計算方式,應就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與「各該機關團體」之全年度補助或交易總額各別計算,避免造成不符合比例原則之限制
法律字第 11403500830 號
對於因行政處分、法院裁定負有義務之人所為之執行,自行政處分、法院裁定確定之日起 5 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得再執行;對於直接依法令負有義務之人所為之執行,自主管機關另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5 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得再執行。已開始執行之行政事件,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起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期間屆滿之日起經過 10 年,不得再繼續執行
法律字第 11403503060 號
財團法人若已停止運作多年,若其董事長因死亡缺位,且無法依相關規定由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暫時執行董事長職務時,主管機關得依財團法人法第 47 條第 2 項規定,向法院聲請選任臨時董事,並指定臨時董事長,代行董事會及董事長之職權,以對其送達,俾利辦理解散清算、廢止設立許可等程序及後續法人變更登記事宜
法律字第 11403504290 號
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2 項所定「緩起訴處分確定」,係指當事人已不得聲請再議或交付審判以爭執該緩起訴處分之情形,即緩起訴處分已發生形式上確定力
法律字第 11403504730 號
法務部就有關為調查「教育部暨所屬國立大學實驗林場與山地農場土地範圍全數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其諮商、共管與利益分享是否周妥」一案之意見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04371 號
為強化機關首長督導查察戒護勤務及督考各督勤人員執行勤務督導之功能,修正「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督勤人員工作事項表」,並自 114.05.01 起生效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04290 號
衡以現今離島交通及通訊工具日益發達,時空背景均異於昔日,爰取消離島矯正機關首長補假事項,自即日起停止適用。餘尚未辦理之補假,依加班補休方式辦理
法律字第 11403504420 號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如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依消費者保護法調查並公開其經過及結果;或認其商品或服務,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且情況危急時,依消費者保護法在媒體公告企業經營者之相關資訊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均係有關消費者之保護事項。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屬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之
法律字第 11403500820 號
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事件之「舉證影像」,如違規人係於行政程序進行中申請查詢觀看,有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之適用;如其申請查詢觀看時並非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則應依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提出申請。是否建立「舉證影像線上資料庫」,請本於職權衡酌審認之
法律字第 11403503640 號
有關民眾放棄原住民身分後之姓名登載問題,依民法規定,子女僅能從父姓或母姓,若原住民傳統姓名與父母漢姓不同,需變更。放棄原住民身分後,若因姓名變更影響未來身分回復,需由原民會政策決定。戶籍登記實務上,不主動變更者,可依戶籍法或行政執行法處理
法律字第 11403504350 號
財團法人增設副董事長,涉及組織變更,與財團法人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事涉捐助章程之變更,應先依財團法人法第 45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為「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後,再行聲請管轄法院為必要之處分後變更之,尚不得自行變更
法律字第 11403503120 號
公益信託不得由契約當事人以約定之方式使公益信託消滅。信託法第 63、64 條有關「終止信託」之規定,於公益信託並無適用。公益信託違反相關監督之命令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