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性羈押
解釋一: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之罪,即一、刑法第174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175條第1項、第2項之放火罪、第176條之準放火罪。二、第221條之強制性交罪、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 第224條之1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225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227條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三、刑法第302條之妨害自由罪。四、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五、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六、刑法第325條、第326條之搶奪罪。七、刑法第339條、第339條之3之詐欺罪。八、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其目的在於針對再犯率高之犯罪類型預防再犯。 解釋二:預防性羈押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被告再犯,以免對社會產生危害,與「一般性羈押」在保全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為目的不同。因此,(1)「羈押的原因」是指被告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至8款的犯罪(例如妨害性自主、妨害自由、強制、恐嚇危害安全、竊盜、搶奪、詐欺、恐嚇取財罪等),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可能。(2)「羈押的必要」是指如果能用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干預人民基本權利較小的替代羈押手段,足以達到目的時,就沒有羈押的必要,不得羈押被告。
降級
「降級」依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為該法所定公務員懲戒處分之一種,依同法第15條規定:「(第1項)降級,依受懲戒人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第2項)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薪);其期間為二年。」
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是人類精神活動的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者,經由法律所創設的一種權利。對於智慧財產權並未有一套法規明定相關權益,而是散布在各法規中,例如: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公平交易法等。
押票
羈押處分經法院同意後,由同意的法官在押票上面簽名才可以開始執行。例如:檢察官為羈押某涉嫌重大的殺人案件殺手,向法院聲請羈押,經法院核發押票。
市地重劃
市地重劃,乃係將一定地區內各宗形勢不整,面積狹小,使用分散之地坵、地塊,加以綜合整理,改善其交通及公共設施,重新規定其地界,而使成為適合經濟使用之宗地,再按交換分合方式,重新分配予原所有權人之一種綜合土地改良措施,為實現都市計畫目標之工具,有促進土地利用加速經濟發展之功能,並為政府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其本質具有高度之公益性(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214號判決參照)。
土地複丈成果圖
土地因分割、合併、鑑界等原因,得申請土地複丈,複丈完竣後,應發給申請人土地複丈成果圖。以鑑界複丈為例,鑑定土地界址時,複丈人員應先實地測定所需鑑定之界址點位置,協助申請人埋設界標,並應於土地複丈圖上註明界標名稱、編列界址號數及註明關係位置,其鑑定界址結果,地政事務所應核發土地複丈成果圖。
公訴人
刑事訴訟法上的起訴,也就是請求法院確認國家對於特定人及犯罪事實的刑罰權是否存在及其範圍,可分為公訴及自訴二種,公訴只能由檢察官提起。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接著於審理過程中實行公訴,所以又稱為公訴人。
受僱人
甲乙雙方約定,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內,甲為乙提供勞務,乙則給付甲報酬,屬於民法上的僱傭契約,提供勞務的甲為受僱人,給付報酬的乙是僱用人。僱傭契約通常也屬於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勞動契約,在一般情形下,勞工就是受僱人,雇主則為僱用人。
管制性不利處分
行政機關基於行政管制的目的,對於人民所為限制或剝奪權利之不利處分,稱為「管制性不利處分」。管制性不利處分的目的並非制裁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不具裁罰性,所以性質上並非行政罰,沒有行政罰法之適用,僅須受作成行政處分的各種行政法上法則支配。
強制執行名義
打贏了官司,對方卻不肯自動履行債務時。為了實現權利,就要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所謂「執行名義」,就是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一個法律上的憑證,因為效力強大,所以強制執行法第4條對執行名義的種類有明確的規定如下: 1、確定之終局判決。 2、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3、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4、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5、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6、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例如:本票裁定、支付命令、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書等。
法律字第 11403504290 號
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2 項所定「緩起訴處分確定」,係指當事人已不得聲請再議或交付審判以爭執該緩起訴處分之情形,即緩起訴處分已發生形式上確定力
法律字第 11403504730 號
法務部就有關為調查「教育部暨所屬國立大學實驗林場與山地農場土地範圍全數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其諮商、共管與利益分享是否周妥」一案之意見
法律字第 11403504420 號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如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依消費者保護法調查並公開其經過及結果;或認其商品或服務,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且情況危急時,依消費者保護法在媒體公告企業經營者之相關資訊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均係有關消費者之保護事項。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屬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之
法律字第 11403500820 號
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事件之「舉證影像」,如違規人係於行政程序進行中申請查詢觀看,有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之適用;如其申請查詢觀看時並非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則應依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提出申請。是否建立「舉證影像線上資料庫」,請本於職權衡酌審認之
法律字第 11403503640 號
有關民眾放棄原住民身分後之姓名登載問題,依民法規定,子女僅能從父姓或母姓,若原住民傳統姓名與父母漢姓不同,需變更。放棄原住民身分後,若因姓名變更影響未來身分回復,需由原民會政策決定。戶籍登記實務上,不主動變更者,可依戶籍法或行政執行法處理
法律字第 11403504350 號
財團法人增設副董事長,涉及組織變更,與財團法人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事涉捐助章程之變更,應先依財團法人法第 45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為「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後,再行聲請管轄法院為必要之處分後變更之,尚不得自行變更
法律字第 11403503120 號
公益信託不得由契約當事人以約定之方式使公益信託消滅。信託法第 63、64 條有關「終止信託」之規定,於公益信託並無適用。公益信託違反相關監督之命令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必要之處置
法律字第 11403503860 號
性騷擾防治法第 32 條,為程序從新之規定,與實體法無關。行政罰法第5 條適用於實體法規變更,且新舊法規須具同一性,且為直接影響行政罰裁處之義務或處罰規定之要件。性騷擾防治三法修正後,構成要件及適用範圍有調整,建議地方政府洽詢各法規主管機關應如何適用
院台廳司一字第 1140500352 號
放寬候補法官得獨任審理案件之範圍,應包括及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4 條第 1 項之罪(含與之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洗錢防制法第 19 條、第 20 條之洗錢罪)
法律字第 11403503800 號
國家賠償事件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有關該國人本國之法令或慣例為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所不知者,該外國人固有舉證責任,但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亦得依職權調查
法檢字第 11400524540 號
按律師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律師於擇一地方律師公會為其所屬公會之一般會員後,始得申請加入其他地方律師公會為特別會員。故律師退出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因已無所屬地方律師公會之一般會員資格,則不符合成為其他地方律師公會特別會員之資格
法律字第 11403503510 號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應於章程中明定監察人之名額、資格、產生方式、任期及選(解)任等應記載事項。另財團法人法及民法並未規範財團法人之監察人必須召開監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