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
是指法院先前的某一判決具有法律的效力,從而成為以後審判同類案件的依據(故又有稱為判決「先例」者)。
行政控制
行政任務的監督指揮者為了檢查執行的進度,並確保其執行效果,對於任務過程所產生的偏差和問題予以修正,以確保行政任務的執行結果與原定計畫相符的機制,也可作為行政責任釐清之用。常見的決策程序、上級長官的監督措施等,都是行政控制的一環。
容有未洽
比喻無法調和或不能相容,是一種比較委婉的否定語法。「容有未洽」這個名詞,在判決書中,是指法院對於某項事實或法律上主張,認為有誤會或不符合法律規定,因此不予採信的意思。
公訴不受理
為刑事判決種類之一,亦稱「公訴不受理判決」(參見刑法第83條第2項第1款)或「不受理判決」(參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屬程序判決之一種,不受理判決確定並不生一事不再理之實體確定力或既判力。
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該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營業稅性質上屬於「消費稅」,是由消費者負擔,只是若由政府直接向消費者課徵營業稅,因交易數量十分龐大,有徵收上的困難,基於稽徵經濟的考量,因此在立法技術上以營業人為納稅義務人,但實際上則是利用銷項稅額扣抵進項稅額的方法,經由後續交易轉嫁由最終買受貨物或勞務的消費者負擔。營業稅,依銷售商品或勞務性質的不同,區分為「應稅」、「零稅率」或「免稅」。「應稅」者,依該法第10條規定,除另有規定外,稅率最低不得少於5%,最高不得超過10%,其徵收率由行政院定之。現行稅率為5%。
悟股106年度司養聲字第266號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第三人利益契約
指當事人之一方與他方約定,由他方向第三人為給付,且使第三人取得直接請求他方給付權利之契約。
附條件緩起訴
檢察官要被告向被害人道歉、寫悔過書、賠償被害人、交錢給公庫、作公益服務、接受治療等,只要被告有做這些條件,檢察官就不會起訴。例如甲因公然侮辱乙經檢察官偵查後,檢察官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命甲向乙道歉後,為一定期間之緩起訴。
業務登載不實罪
所謂業務,是指個人本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執行的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事項,而仍故意將此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即觸犯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金。
繼承系統表
指以被繼承人為中心,參照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所定具備繼承人資格的人,所製作以樹枝狀結構的分支表,便利瞭解繼承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