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無憑採
確實不能據以採信。
藏匿人犯罪
1. 指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指藏匿以外其他使人犯隱蔽逃避之方法)者而言(刑法第164條)。其立法目的,在於該行為妨害國家偵查、審判權之行使而設處罰規定;此所謂「犯人」,指凡觸犯刑罰法規所規定之罪名之人均屬之,不以所犯之罪已經發覺、起訴或法院判處罪刑為限。 2. 指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指藏匿以外其他使人犯隱蔽逃避之方法)者而言(刑法第164條)。其立法目的,在於該行為妨害國家偵查、審判權之行使而設處罰規定;此所謂「犯人」,指凡觸犯刑罰法規所規定之罪名之人均屬之,不以所犯之罪已經發覺、起訴或法院判處罪刑為限。
抗告
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不服法院的裁定,請求上級審法院廢棄或變更原裁定的救濟程序。 抗告與上訴都是救濟程序的一種。上訴是不服判決的救濟,而抗告則是不服裁定的救濟。
特別命令
又稱特別規則、特別權力關係的行政規則,指在特別權力關係下,行政機關為維持內部的秩序或運作,對具有特別權力關係的特定身分之人(如公務員、軍人、學生)所訂定的抽象性、一般性的規定(如公務員服務規章、軍隊營規、學校校規),並非法律、法規命令或自治規章,但是具有補充的效果。
已歷
已經過了
非常救濟
救濟:法律給予權利,就要設想權利被侵犯時,人民可以怎麼辦,也就是任何權利都應該要有合理而且有效的「救濟」手段,否則就是空談。例如:可以提告。 通常救濟:一般的救濟方式,如「上訴」。 非常救濟:非通常的救濟手段,如由檢察總長提起的「非常上訴」。
防禦方法
對於他方提出之主張或事實證據,提出反對的證據或主張,以避免他方提出的證據成為不利於自己的資料。例如: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並提出借據為證,被告主張借據是偽造的,此即被告針對原告的主張所提出的防禦方法。
不與焉
沒有包含在裏面的意思。
職權裁定迴避
法院或院長認為法官有應該自行迴避之原因,然而法官沒有自行迴避的時候,就算當事人沒有聲請,或聲請不合法,還是可以主動依職權裁定命法官迴避。
他項權利證明書
他項權利是指不動產所有權以外其他不動產之物權(例如:抵押權、地上權、典權等)。他項權利證明書就是由登記機關所發給用來證明有他項權利的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