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既遂犯
既遂犯又可分為故意既遂罪與過失既遂罪,在刑法中,多數罪名都屬於故意既遂罪名,如果行為人有意害人而實行犯罪,卻未能滿足所有犯罪成立要件(例如損害尚未發生),此時不成立故意既遂罪,但若同一條中存在未遂罪名,仍可成立故意未遂罪名。
情輕法重
法官於量刑時,必須在刑罰規定的刑度範圍內,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行為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並兼顧比例原則。然而,當行為人犯罪情節很輕微,但所犯罪名的法定本刑卻很重,即便量處最低刑度,仍有明顯罪刑不相當時,就會出現「情輕法重」的情況,此時法官就可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刑度,以符合個案裁判的妥當性。
溯及既往
法律除適用於生效時點後的行為外,亦溯及適用於生效時點前的行為。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制定法規或適用法規原則上均不得溯及既往發生效力,使人民陷於更為不利之地位。
過失構成要件
刑法以處罰故意犯為原則,處罰過失犯為例外,某些刑法條文是規定過失犯的處罰,該類型犯罪的成立要件就是過失構成要件,例如:刑法第276條第1項即規範了過失致死罪的構成要件。
暫時權利保護
為了避免遲來的正義,暫時權利保護是指在行政訴訟程序開啟或結束前,暫時維護現狀以避免權利受侵害,或先實現公法上的權利內容。目前行政訴訟法規定的類型有四種:一、對於不利益(負擔)行政處分或決定的「停止執行」。二、為保全金錢給付強制執行的「假扣押」,例如先扣押債務人的財產,以免脫產。三、為保全權利實現的「假處分」,例如不得移轉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四、就有爭執的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例如准許聲請人參加醫師考試。所以上述的「假」是指先行、暫時或非終局的意思。
強制起訴
「強制起訴」為實施對檢察官不起訴之國民參與審查制度(檢察審查會)之日本所採的特別制度,亦即對於經檢察官第一次處分不起訴之案件,檢察審查會倘作成「起訴相當」的決議,交由檢察官再行偵查之結果,檢察官仍再度處分不起訴或遲未起訴時,檢察審查會應進行第二階段之審查,倘再次作成「起訴相當」決議,就有強制起訴效力,法院應指定律師,根據該起訴之決議向法院提起公訴。
解送
指司法警察(官)對依法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通緝犯或依法拘提之人,押解至該管之檢察署或法院,交由檢察官或法官對其進行後續之訴訟程序。又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原則上應即解送至指定之處所(刑事訴訟法第91條參照),且執行解送時,得使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刑事訴訟法第89條之1參照)。
廢棄改判部分
審理民事或家事事件的上級審法院,把下級審法院判決或裁定不適當的部分廢除,另外針對廢除的部分做成新的結論的意思。
損害賠償責任
對於造成他人財產上或非財產上所受損害應負的賠償責任。
贈與稅
對於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而經他人允受的行為,課徵稅賦。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課徵贈與稅之客體包含: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及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