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間利息
債權人為了避免分次請求的手續繁瑣,或債務人的資力在給付期間內發生變化,可以請求債務人提前一次給付原應分次給付的金錢債務,但為公平起見,應扣除債權人因提前受領可增加的利息收入。例如:債權人原本從101年1月1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於每月1日可受領2萬元,該3年期間共可受領72萬元,但如果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在101年1月1日一次付清全額,就必須由該72萬元中扣除從實際給付日到應給付日為止的利息(提前1年受領扣1年利息,提早3個月扣3個月利息),此即為中間利息。
事實同一
是指數個請求或訴訟的原因事實,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例如:甲竊取乙所有的汽車一輛,乙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民法第767條前段)向法院起訴請求甲返還汽車,之後甲又增加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甲返還汽車,二個請求的原因事實,都是基於甲竊取乙汽車的事實,就是事實同一。
刑事執行
「刑事執行」,指刑事判決確定後,依刑訴法第457條規定由檢察官指揮執行,其應執行之內容包括:刑罰(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緩刑及其條件,有期徒刑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及罰金易服勞役)、保安處分及沒收(含扣押物發還)等。
三階段審查
分三個部分或層次為先後審核、檢視。
可佐
可以佐證、可供證明、足以佐證、足以證明
交付觀察
少年法庭審理後,認為少年確有觸法或虞犯行為,但對於是否要對少年施以保護處分或要採取何種保護處分比較妥當?認為應該經過一段時間的觀察才能決定時,會裁定將少年交付少年調查官進行六個月以內的觀察,少年調查官輔導觀察後應提出建議報告供法官參考。
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
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是指人民於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的權利。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憲法原則,人民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的機會,不得僅因身分或職業的不同就予以限制(本院釋字第430號、第653號、第736號解釋參照)。
便宜裁量
行政機關就個案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時,如果認為法律構成要件成立後,法律有再針對法律效果為明示授權或默許時,則會進入裁量權行使的範圍,此時,行政機關可以在法律授權範圍內自由判斷,權衡如何處分才會合於公益。又稱「自由裁量」,但此一用語常易生誤會,應避免使用。 例如:行為人有違反稅捐稽徵法規定的違章行為,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這個個案可處行為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處罰機關即可在法律所授權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範圍內裁量決定對該人裁罰金額為何(例如裁罰3萬元)。
訴訟主體性
刑事訴訟主體指訴訟程序上之檢察官、被告、自訴人。而訴訟主體性指參與程序的人所擁有的主動、積極及自我決定的地位。
形式訴訟要件
「訴訟條件」依其僅從形式上判斷或須涉及實體面之判斷為區分,可分為:形式性訴訟條件(即程序條件)及實體性訴訟條件(即訴追條件)。 形式性訴訟條件乃以有關程序上之事由做為訴訟條件,欠缺此種要件,法院應以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結束訴訟程序。實體性訴訟條件則係以有關實體之事由做為訴訟條件,欠缺此種要件,則應以免訴判決,結束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