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示規定
法律規定的要件實現時,原則上要依該依法律規定的效果處理,但該規定如果屬於訓示規定時,則例外授權主管機關有一定的裁量空間,可以基於特別的理由不依規定的效果,而是依規定的立法精神來處理。
非謂不得
就是「可以」的意思。雙重否定的句式,有時用來表示「也不是不能這樣做」的語氣。
消極損害
指財產總額應增加而未增加之損害;也就是因損害事實之發生,導致現存財產之增加受到妨害。例如:因車禍受傷不能工作而減少的工資收入,即為消極損害。
永佃權
修正前民法第842條第1項規定, 永佃權是指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為耕作或牧畜的權利,也就是土地使用人以支付地租為條件,在地主所有的土地上進行沒有期限的耕作、放牧等充分利用土地行為之權利。但上開規定已於99年2月3日民法修正時,基於「永佃權之設定,將造成土地所有人與使用人之永久分離,影響農地之合理利用。且目前實務上各地政事務所受理永佃權設定登記案件甚少,且部分案件係基於為保障抵押權或保障農地所有權移轉之權利而設定,已扭曲永佃權之本旨,足見目前永佃權之規定已無存在之價值。且按民法物權編施行法修正條文第13條之2明定過渡條款,故刪除本章規定,對於修正施行前已發生之永佃權,亦無任何影響」等理由刪除。
搜索同意書
同意接受搜索時所需簽署的文件。
國家賠償
公務員執行職務,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律規定,或怠於執行職務,或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欠缺,以致於侵害人民的自由或權利時,由國家負賠償的責任(國家賠償法第2、3條)。
銓敘
銓定公務人員之任用資格條件,依法敘定其等級俸給。
緩刑負擔
指被告受到緩刑宣告時應該一併履行的事項,也就是緩刑宣告的條件,例如被告應向被害人道歉,或向政府機關提供一定時數的勞動服務。被告如果未履行緩刑負擔而且情節重大,達到緩刑宣告難以發揮預期效果並有執行刑罰的必要,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宣告。
三級三審制
三級: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三級。 三審:指案件先經由地方法院審理,是為第一審;如不服地方法院之裁判,得向高等法院上訴或抗告,是為第二審;如不服第二審之裁判,得再上訴或抗告於第三審之最高法院。
慣例
行政機關對於某類事件反覆地以相同的方式處理,形成規律,這樣的處理方式可能逐漸成為「行政慣例」。但行政慣例欠缺法律的基礎,基於法律保留原則,不可以用行政慣例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只能在不牴觸法律的前提下,透過憲法的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自我約束,依照其向來的行政慣例來處理事務,而間接對人民產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