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
參考、依照的意思。
陷於錯誤
詐欺取財罪之成立,係以行為人具不法意圖,施用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害人基此錯誤而處分其財產,致受損害,為其構成要件。所謂錯誤,是指被害人對於判斷是否處分或交付財物的重要事項發生誤認,亦即假如被害人知悉真實情形,依社會通念,必不願交付財物。
給付之訴
請求被告給付金錢或特定物、為一定行為、不行為或意思表示的訴訟類型。例如: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0萬元(或交付車輛、返還土地、交付子女…等)、禁止被告在土地上建築房屋(製造噪音、排放污水…等)、請求被告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均屬之。
顯有
顯然有、顯然屬於、顯然是
上訴意旨
提起上訴的主要理由。
違法徵收罪
係指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規定在刑法第129條第1項。所稱之「其他入款」,是指租稅以外之稅捐、 規費等一切公法上收入之款項,並不以稅捐為限。
均非可採
都不可採信。
設立登記
把法人成立的事實(例如設立某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規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記載於登記簿的法律行為。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為杜絕過去「收錢有罪,送錢沒事」的不良社會現象,消除民間積習已久的紅包文化,以革新政治風氣,確保政府公務之適當與公正運作,貪污治罪條例特別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也就是,民眾除了不能提供好處(金錢、物品、飲宴或性招待等),要求公務員做「不合法」的事(違背職務行賄罪),也不能提供好處,要求公務員做「合法」的事,例如建設公司雖然按照法規或合約規定施工,但為了儘快收取尾款,而提供好處給承辦公務員,希望該公務員能夠趕快通過驗收。所謂「不違背職務」,係指公務員在職務權責範圍內應該做或可以做的行為。而「行賄」則是指基於要求公務員依法行使特定職權之目的,而主動向公務員表達願意提供不法利益的意思。這種提供好處的意思一經傳達給該公務員得知,不論該公務員是否同意配合,該犯罪(行賄罪)就已經構成,最重可以判處3年有期徒刑。
合理隱私期待
「合理隱私期待」(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是指保障隱私權的期待必須在合理範圍內,也就是除了個人主觀的隱私期待外,客觀上該隱私期待也必須是在被普遍承認為合理的範圍內,始受保障。例如,在家中房間內的舉止,雖然可以合理期待不被外人所知悉,但如果是在大馬路上的動作,就難以被認為具有合理的隱私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