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由於針對新型專利申請案是採取形式審查程序,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慧局)審查時不會進行是否符合「新穎性」與「進步性」實體要件的判斷,只要通過形式審查後,就會直接核給專利。因此,任何人想知道該新型專利權是否符合實體要件,可以向智慧局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作為客觀判斷的依據。
間接教唆
間接教唆,又稱教唆教唆或輾轉教唆,指某人唆使他人教唆第三人實行犯罪。如A唆使B教唆C殺D,此時C是殺人罪的正犯,B是殺人罪的教唆犯,A是殺人罪的間接教唆犯。又間接教唆犯仍屬教唆犯,而教唆犯的處罰是依所教唆的罪名處罰,故A、B須依殺人罪論處。
阻卻刑罰事由
指在某些特別的犯罪類型,行為人之行為雖符合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而構成犯罪,但如行為時存在可排除刑罰的個人情狀,得不予處罰。如行為人與他人有共同自殺的謀議,而教唆或幫助該他人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得予以免刑,而阻卻刑罰。
科刑判決
科刑判決是法院認定為有罪且應處罰的判決。例如: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此即為科刑判決。
詰問權
詰問權就是有權利可以去詢問證人、鑑定人等,其目的在確保真相在法庭上可以被發現。
罰金折算標準
刑期如折抵為罰金之間的折抵標準。例如:徒刑一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三千元折算一日。
系爭
通常簡稱雙方所爭執的東西、事情等,例如:系爭建物、系爭財產、系爭事件、……。
始足當之
始足當之,其意義為符合某些要件,才能夠成立。例如司法院釋字第572號解釋文提及「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大法官解釋。其中……所謂『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係指聲請法院應於聲請書內詳敘其對系爭違憲法律之闡釋,以及對據以審查之憲法規範意涵之說明,並基於以上見解,提出其確信系爭法律違反該憲法規範之論證,且其論證客觀上無明顯錯誤者,始足當之。」其中始足當之,即是符合前開釋字闡明有關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之定義,才能夠成立。
實物抵繳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上訴聲明
上訴人請求上級審法院如何廢棄或變更下級審判決的聲明。上訴聲明如僅請求廢棄下級審判決,上訴人聲明只須表明「原判決(原判決某部分)廢棄」,但除請求廢棄及變更下級審判決時,其上訴聲明另應表明上級審法院應如何自為判決的聲明。例如:被告對於第一審全部敗訴的給付判決提起上訴時,其上訴聲明為:1.原判決廢棄;2.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3.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