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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5 筆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6 條預覽 ↗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第 5 條預覽 ↗
自然人、法人、團體或其代表人、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受託人: 一、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 二、曾服公務虧…
中華民國刑法第 6 條預覽 ↗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
理髮視聽歌唱及浴室業管理規則第 4 條預覽 ↗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本規則所定營業之公司負責人: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受…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20 條預覽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補習班設立人及班主任: 一、現役軍人、現職公務人員、現任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代理代課教師及在學學生。但設立人或班主任因在職進修取得學生…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66 條預覽 ↗
累犯不同一之罪或左列不同款之罪一次者加重本刑三分之一二次以上者加重本刑二分之一 累犯同一之罪或左列同款之罪一次者加重本刑二分之一二次以上者加重本刑一倍 一 內…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第 9 條預覽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不得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五年者。 二、曾犯詐欺、背信或侵占罪,經受有…
證券商設置標準第 4 條預覽 ↗
證券商之發起人,不得有左列各款情事: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第 6 條預覽 ↗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不得有下列各款情事: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第 7 條預覽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發起人,不得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 3 條預覽 ↗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發起人: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 3 條預覽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68 條預覽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發起人、負責人及業務人員;其已充任負責人或業務人員者,解任之,不得充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者,並由…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 5 條預覽 ↗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期貨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部門主管或業務員;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8 條預覽 ↗
報關業負責人或其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如申請設置報關業,應不予許可,已許可設置者,不予發給報關業務證照,已發給者,應限其於十日內變更之,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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