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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2 筆
行政訴訟法第 274 條預覽 ↗
為判決基礎之裁判有再審原因
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2 條預覽 ↗
再審原告主張之再審理由與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所列再審原因相符,職務法庭就其主張審查原判決有無所指摘之再審理由者,原則上應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但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
職務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6 條預覽 ↗
再審原告主張之再審理由與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所列再審原因相符,職務法庭就其主張審查原判決有無所指摘之再審理由者,原則上應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但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
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施行後辦理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0 條預覽 ↗
意有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二項所規定以同一再審原因重複聲請之情形。 受理再審聲請之法院,如發見有以同一原因向數管轄法院聲請者,依刑事訴訟法第八條之規定辦理。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6 條預覽 ↗
審之訴者主張之再審理由與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列再審原因相符,懲戒法庭就其主張審查原判決有無所指摘之再審理由者,原則上應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但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77 條之 4預覽 ↗
以撤回或駁回再審聲請之同一原因聲請再審等情形,或再審原因已明,顯有理由而應逕為開始再審之裁定。(刑訴法四二九之二)
軍事審判法第 144 條預覽 ↗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
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1 條預覽 ↗
六一Ⅰ)。 (五)以下列原因提起再審之訴者,各該再審原因中所稱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始得提起再審之訴(本法六一Ⅱ): 1.原判決所憑之
職務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5 條預覽 ↗
六九Ⅰ)。 (五)以下列原因提起再審之訴者,各該再審原因中所稱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始得提起再審之訴(本法六一Ⅱ): 1.原判決所憑之
刑事訴訟法第 260 條預覽 ↗
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 前項第一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檢察官偵查中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其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5 條預覽 ↗
法九十Ⅰ)。(五)以下列原因提起再審之訴者,各該再審原因中所稱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始得提起再審之訴(本法八五Ⅱ): 1.參與裁判之法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95 條預覽 ↗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訴法一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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