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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72 筆
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實施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實施辦法第 2 條預覽 ↗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至少指定並公告一家併同辦理身心障礙者鑑定及需求評估之鑑定機構(以下簡稱鑑定機構),提供適當之場地及服務窗口,併同辦理身心障礙者鑑定…
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實施辦法第 3 條預覽 ↗
鑑定機構之鑑定人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指派之需求評估人員,應合併組成專業團隊,執行鑑定及需求評估。
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實施辦法第 4 條預覽 ↗
身心障礙者得申請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其作業方式及流程如下: 一、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二、鄉(鎮、市、區…
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實施辦法第 5 條預覽 ↗
申請人申請於非戶籍所在地之鑑定機構併同辦理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者,應於鑑定七日前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受…
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實施辦法第 6 條預覽 ↗
申請人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十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至其居住地辦理鑑定者,不受前條申請時間限制;其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
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實施辦法第 7 條預覽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無法於現場完成需求評估之申請人,應另行安排時間,以適當之方式完成需求評估。
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實施辦法第 8 條預覽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施行。
軍人儲蓄辦法第 56 條預覽 ↗
未到期儲蓄獎券,於官兵奉令進入戰區前,徥依官兵志願,一次申請改辦整存整付存款,惟應受個人存儲限額之限制。如購儲官兵確有特殊需要,經所屬具有印信單位主官證明認可者…
河川管理辦法第 56 條預覽 ↗
申請使用河川區域內公有土地應依法繳交使用費、行政規費及保證金;保證金於使用費期滿未展限使用時返還,但應先抵繳其欠繳之使用費及其使用行為所致之損害賠償金。 政府機…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 56 條預覽 ↗
候選國民法官不具積極資格,或有消極資格情形,或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者,法院應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之聲請,裁定不選任之。 辯護人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九款所為…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56 條預覽 ↗
重劃區之抵費地售出後所得價款應優先抵付重劃總費用,如有盈餘時,應以其半數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半數作為增添該重劃區公共設施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如有不足時,應…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 56 條預覽 ↗
製造及保管機密器材之處所,或其他須予禁止進入或接近之處所,得劃為禁區。 經劃為禁區之處所,應按其機密程度予以適當限制,並將禁止事項 (如攝影、測繪、記述、狩獵等…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56 條預覽 ↗
漁會編制員工,其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及年度考核。 平時考核至少每六個月辦理一次。 年度考核於每年年終時,對該年度十二月一日仍在職,且於該年度服務滿六個月以上者,按其…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56 條預覽 ↗
農會編制員工之年度考核列丁等者,須以受考人在考核年度內,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限: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具體事證。 二、不聽指揮,破壞…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56 條預覽 ↗
投資人因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所生之糾紛,得向本會或本會所指定之機構申訴;或得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之規定,向保護機構申請調處。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第 56 條預覽 ↗
經費所入所出類事業購置之財產,其列帳科目規定如下: 一、專案補助者,應以專案計畫所出科目列帳,並列入捐贈公積科目,以同等金額列入固定資產科目。 二、自籌經費者,…
農會財務處理辦法第 56 條預覽 ↗
財產管理由會務部門負責辦理登記、檢查、建卡、保管、養護、修繕、處分、移轉、調配運用、保險、核繳稅捐、產權維護等事項。 前項之管理,必要時由會務部門委託使用單位負…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第 56 條預覽 ↗
陸 (地) 圖需求提出之規定如左: 一、戰鬥前進中之作戰用圖,可隨戰機以電話申請,並往就近圖庫 站先行提領,補辦申請手續。 二、一般作戰訓練用圖,各總部應於每…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56 條預覽 ↗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投資於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國外有價證券者,得委託提供國外顧問服務之專業機構或其集團企業提供集中交易服務間接向國外證券商委託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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