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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20 筆
動力小船駕駛人測驗發證辦法第 3 條預覽 ↗
一、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指駕駛自用動力小船之許可憑證。 二、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指駕駛營業用動力小船之許可憑證。 動力小船駕駛執照 (格式如附件一) 之有效期限為五年;並以持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第 2 條預覽 ↗
用詞定義如下: 一、遊艇駕駛執照:指駕駛遊艇之許可憑證。 二、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指駕駛自用動力小船之許可憑證。 三、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指駕駛營業用動力小船之許可憑證。 四
僑生傷病醫療保險辦法第 5 條預覽 ↗
參加僑保之僑生,在保險有效期間內,均可憑僑保證、醫療證明單及學生證,至承保機構在國內之各特約醫院就診。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 7 條預覽 ↗
教職員轉任或調任同等級學校相等職務者,可憑敘薪通知書或最後考核通知書銜接支薪,並由學校列冊報請核備(附格式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如發現疑義時,得函請檢證送核。
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9 條預覽 ↗
於通緝之被告歸案後,如向同一所在地之法院調卷時,可憑庭長、法官之調卷條派專人先行調取後補辦公文;非向同一所在地之法院調卷時,應以最速件辦理,遇有急迫情形,並得以電話或傳真聯繫,以爭
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6 條預覽 ↗
於協尋之少年歸案後,如向同一所在地之法院調卷時,可憑庭長、法官之調卷條派專人先行調取後補辦公文;非向同一所在地之法院調卷時,應以最速件辦理,遇有急迫情形,並得以電話或傳真聯繫,以爭
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第 9 條預覽 ↗
及工數,如有建築時之承建包單或其他書面記載,確實可憑者,依其記載。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 條預覽 ↗
車牌照包括號牌、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為行車之許可憑證,由汽車所有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繳清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章、第三章尚未結案之罰鍰及未繳納
國庫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預覽 ↗
款人者。 三、以機器收款,該機器具有計數統計功能可憑以製作報表供內部控管、審核者。 前項收據格式,由各機關自行訂定;其印製、保管、使用,依各機關內部控管作業程序確實辦理。
法院刑事被告具保責付須知第 2 條預覽 ↗
出覓保。 (四) 不能於當日辦妥具保責付手續者,可憑「具保責付處理紀錄單」於次日繼續辦理。 (五) 被告或其親友對於填寫書類不甚明瞭時,由法警室或服務處隨時指導其填寫方法或代為填寫
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第 23 條預覽 ↗
搬遷費三千美元;其實際支付搬遷費超過三千美元者,可憑內陸及海運付款收據及眷屬居留證影本或返國證明,於七千美元範圍內核實列報。 駐外人員如無眷屬或眷屬未隨同在任所者,按前項標準之八成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洽請大專院校在學青年參與少年輔導工作實施方案第 14 條預覽 ↗
────────┘ 一 參與輔導工作之大專學生可憑證訪視少年家庭或與警察機關、自治團體、慈善團體、學校、醫院、少年福利機構聯繫,或請求為必要之協助。 二 本證除證明該大專學生參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 10 條預覽 ↗
現年軍眷補給證或軍眷身分證 (退休人員之無補子女可憑戶口名簿) 就讀下列學校者,可按各級學校之規定修業年限及學制依行政院核定之軍人子女教育補助費支給標準,於每學期申請補助。 一、就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8 條預覽 ↗
結論,不能有論理上之矛盾,仍應有證據之存在,斷不可憑空推測,僅以理想之詞,如「難保」、「自屬當然」等字樣為結論。凡為判決資料之證據,務須於審判時提示當事人,詢以有無意見,賦予當事人
展覽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 5 條預覽 ↗
,以加速通關。 二、由政府機關主辦或協辦之展覽,可憑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單位書面擔保代替應繳保證金,其由授信機構保證者,該機構之擔保函得由該機構以掛號郵寄或交由展出人逕行持送進口地海
空運便利實施準則第 13 條預覽 ↗
、中華民國駐外使館外交官員及因公出國官員,入境時可憑中華民國政府核發未逾期之外交或公務護照入境。 四、中華民國國籍船員,因故及改搭飛機返國,持有中華民國核發之航員專用護照,經中華民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第 2 條預覽 ↗
:指依本規則規定由交通部鐵道局核發得駕駛列車之許可憑證。 十、適性檢查:係就受檢者所具備之心理動作及反應特質所為之檢查。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5 條之 2預覽 ↗
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包括號牌及行車執照,為行車之許可憑證,由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經繳清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章、第三章尚未結案之罰鍰,並實車查核與來歷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0 條預覽 ↗
汽車駕駛執照為駕駛汽車之許可憑證,由駕駛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考驗及格後發給之。汽車駕駛人經考驗及格,未領取駕駛執照前,不得駕駛汽車。 汽車駕駛人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得
加強第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功能注意事項第 2 條預覽 ↗
人之共同經驗。所得結論,不能有論理上之矛盾,斷不可憑空推測,僅以理想之詞,如「難保」「自屬當然」等字樣為結論。凡為判斷資料之證據,務須於審判時提示被告,詢以有無意見,並告知得提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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