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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6 筆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1 條預覽 ↗
心理測驗員、輔導員等人之職責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 條之 3預覽 ↗
心理測驗員、輔導員及佐理員之職等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 24 條預覽 ↗
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相當等級之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考試及格。 二、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59 條預覽 ↗
書記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佐理員及執達員隨同司法事務官執行職務者,應服從其監督。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 條之 1預覽 ↗
事庭、保護庭、調查保護處、公設輔佐人室,並應配置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 28 條預覽 ↗
心理測驗員應服從法官、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對所交付個案進行心理測驗、解釋及分析,並製作書面報告等事項。 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65 條預覽 ↗
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執行職務,應服從法官、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之指揮監督。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53 條之 2預覽 ↗
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執行職務,應服從庭長、法官、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之指揮監督。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63 條預覽 ↗
護官、組長、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53 條預覽 ↗
護官、組長、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院長並得指定該管事務庭長督導之。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9 條預覽 ↗
刑事訴訟法有關之規定。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之迴避,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書記官迴避之規定。
少年輔育院條例第 14 條預覽 ↗
技術員二人至八人,委任或委派;調查員四人至八人,心理測驗員及智力測驗員各一人或二人,均薦派或聘任;醫師二人至五人,聘任,其中一人兼任保健組組長;藥師一人,聘任;護士二人至五人,委任
法院組織法第 18 條預覽 ↗
查保護室,置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合計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調查保護官一人;合計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 13 條預覽 ↗
查保護室,置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合計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調查保護官一人;合計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第 2 條預覽 ↗
組。 3.電子資訊組。 4.營繕工程組。 (九)心理測驗員。 (十)心理輔導員。 (十一)監獄官。 (十二)公職法醫師。 (十三)鑑識人員。 二、四等考試: (一)法院書記官。 (
監獄組織通則第 11 條預覽 ↗
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教誨師、調查員、心理測驗員,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管理師,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作業導師、科員、技士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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