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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4,745 筆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第 9預覽 ↗
拆除隊或工程隊工作人員,執行拆除不力者,依左列規定予以處分: 一、未於規定時間到達現場執行拆除者,應予申誡或記過。 二、未能一次澈底執行拆除任務者,應予記過或記…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 9預覽 ↗
寄存機構於下列情形時,應開具存活試驗報告: 一、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進行存活試驗結果為不存活時。 二、依申請寄存者之申請。 三、依非申請寄存者而為第十三條之受分讓…
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管理辦法第 9預覽 ↗
少年前案資料保存機關(構)應對其所屬人員採取下列措施: 一、依業務需要,建立管理機制,設定接觸少年前案資料之權限,並定期檢視其必要性及適當性。 二、使所屬及委外…
科學園區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徵購辦法第 9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之第五條,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 9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第 9預覽 ↗
有關機關申請查詢之公文,各電信事業受理單位應以專冊登記列管,並保存二年,逾期予以銷毀。
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第 9預覽 ↗
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使用者資料時,得以每號新臺幣五元計收,按月結算之。 法官、檢察官或監察院依法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者,查詢費用得予減收或免收。 有關機…
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 9預覽 ↗
建物所有權人於公告之日起二年內,有下列各款不可歸責事由或正當理由之一者,得向管理局申請期間之扣除或延展;其於核准之扣除或延展期間內,有不可歸責事由或正當理由者亦…
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 9預覽 ↗
建物所有權人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時,應檢具下列申請文件: 一、改善情形進度說明文件。 二、扣除或延展期間之事由、計算與說明及其佐證文件。 三、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第 1 條預覽 ↗
處理違章建築人員之獎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第 2 條預覽 ↗
直轄市、縣(市)首長違反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五條之規定,准許緩拆、免拆或監督不力、疏導無方,未能澈底杜絕新違章建築之發生者,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申誡、記過、記大過或…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第 3 條預覽 ↗
直轄市工務局長、縣(市)建設局長或工務局長,處理違章建築工作不力、疏導無方或不能協調配合,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申誡、記過或記大過。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第 4 條預覽 ↗
直轄市工務局、縣(市)建設局或工務局主辦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處分: 一、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五條之規定,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第 5 條預覽 ↗
直轄市工務局、縣(市)建設局或工務局各級有關主管,有前條各款情事之一或對於其所屬人員承辦之違章建築處理案件,積壓五天以上者,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申誡、記過或記大過。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第 6 條預覽 ↗
拆除違章建築時,警察單位未能應主管建築機關要求及時配備必要警力,擔任現場警戒維持秩序者,其主管及主辦人員視其情節輕重應予申誡、記過或記大過。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第 7 條預覽 ↗
違章建築查報人員查報新違章建築不力者,依左列規定分別予以處分: 一、查報轄區內有新違章建築施工未予查報者,應予申誡或記過。一個月內有前列情事兩次以上者,應予記過…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第 8 條預覽 ↗
鄉(鎮)(市)(區)公所建築管理人員或鄉(鎮)(市)(區)長對違章建築查報報告,未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即時轉報主管建築機關處理者,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申…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第 10 條預覽 ↗
政府機關違反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擅自興工建築者,其首長及事務主管人員應予申誡、記過或記大過。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第 11 條預覽 ↗
擔任現場警戒各級警察人員執行疏導,警戒工作努力,使拆除工作得以順利進行,或有特殊重大績效者,視實際情形予以嘉獎、記功或記大功。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第 12 條預覽 ↗
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對於轄區新違章建築均能事先防範或及時查報者,視其績效,予以嘉獎、記功或記大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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