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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69 筆
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標準第 1 條預覽 ↗
本標準依緊急醫療救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定之。
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標準第 2 條預覽 ↗
醫院之緊急醫療處理能力(以下稱醫院緊急醫療能力),依其提供之緊急醫療種類、人力設施、作業量能,區分為重度級、中度級、一般級。其評級項目,如附表。
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標準第 3 條預覽 ↗
醫院於評定後,因條件異動顯有影響其分級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予重新評定。
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標準第 4 條預覽 ↗
醫院緊急醫療能力未符附表規定,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認有因應特殊緊急醫療需求之必要者,得評定其為暫准中度級或暫准一般級。 中央及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對前項評定之醫院,應…
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標準第 5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4 條預覽 ↗
警察官職分立
人民團體法第 56 條預覽 ↗
人民團體之合併及分立
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預覽 ↗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
訴願法第 10 條預覽 ↗
依法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以其團體或個人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3 條之 2預覽 ↗
建築物構造須採用動力分析方法者,應依左列規定: 一、適用於高度五十公尺以上或地面以上樓層達十五層以上之建築物,其他需採用動力分析者,由規範規定之。 二、進行動力…
警察法第 11 條預覽 ↗
警察官職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 3 條預覽 ↗
關務人員官稱、職務分立,官稱受保障,職務得調任。
工會法第 39 條預覽 ↗
工會合併後存續或新成立之工會,應概括承受因合併而消滅工會之權利義務。 因分立而成立之工會,其承繼權利義務之部分,應於議決分立時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一併議決之…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 3 條預覽 ↗
交通事業人員採資位職務分立制,資位受有保障,同類職務,可以調任。
國家賠償法第 4 條預覽 ↗
視同公務員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預覽 ↗
本條例第四條所定警察官職分立,凡現任警察人員經離職而未免官者,應不支俸給。
工會法第 38 條預覽 ↗
工會經議決為合併或分立時,應於議決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合併或分立。 企業工會因廠場或事業單位合併時,應於合併基準日起一年內完成工會合併。屆期未合併者,主管機關得令其…
決算法第 9 條預覽 ↗
機關變更時之決算編造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預覽 ↗
本條例第三條所定關務人員官稱、職務分立,凡現任關務人員經離職而未免官者,應不支俸給。
團體協約法第 30 條預覽 ↗
團體協約當事人及當事團體之權利義務,除團體協約另有約定外,因團體之合併或分立,移轉於因合併或分立而成立之團體。 團體協約當事團體解散時,其團體所屬會員之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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