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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5 筆:名稱 1・條文 14
水利法83預覽 ↗
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土地私有之限制
水利法83 條之 1預覽 ↗
土地徵收方式
水利法83 條之 2預覽 ↗
為因應氣候變遷及確保既有防洪設施功效,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淹水潛勢、都市發展程度及重大建設,公告特定河川流域或區域排水集水區域為逕流分擔實施範圍,主管機關應於一定期…
水利法83 條之 3預覽 ↗
逕流分擔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範圍。 二、計畫概況。 三、計畫目標。 四、逕流分擔措施及其執行機關。 五、預估經費及推動期程。 六、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
水利法83 條之 4預覽 ↗
主管機關為擬訂逕流分擔計畫,應邀集農田排水、水土保持、森林、下水道、都市計畫、地政或其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學者、專家或團體等舉辦座談會…
水利法83 條之 5預覽 ↗
執行機關興辦目的事業時,應依逕流分擔計畫辦理逕流分擔措施,並優先於水道用地、各類排水用地、公有土地或公共設施用地為之。 前項土地皆無法辦理而需用私有土地時,得依…
水利法83 條之 6預覽 ↗
逕流分擔計畫實施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檢討變更之: 一、因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事變致水文條件有明顯差異、地形地貌改變或公共設施遭受損壞。 二、政府…
水利法83 條之 7預覽 ↗
辦理土地開發利用達一定規模以上,致增加逕流量者,義務人應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該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
水利法83 條之 8預覽 ↗
為確保土地開發利用預留足夠出流管制設施空間,前條第一項土地開發利用如涉及依區域計畫法申請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依都市計畫法申請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變…
水利法83 條之 9預覽 ↗
前二條之削減洪峰流量方案,應能削減因土地開發利用所增加之洪峰流量,使土地開發利用基地排水出流於檢核基準下之開發後洪峰流量不超過開發前洪峰流量。 前項檢核基準及洪…
水利法83 條之 10預覽 ↗
土地開發利用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義務人免依第八十三條之七及第八十三條之八規定辦理: 一、全部納入水土保持計畫內,或未納入部分…
水利法83 條之 11預覽 ↗
主管機關依第八十三條之七及第八十三條之八規定審核出流管制計畫書與出流管制規劃書及其變更,應收取審查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水利法83 條之 12預覽 ↗
主管機關辦理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之審查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出流管制設施之監督查核,得委託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或土木工程技師等相關專業機…
水利法83 條之 13預覽 ↗
新建或改建建築物應設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其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應參考建築法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與「水利法」相關的名稱1
農田水利法第三十一條情節輕微及減免處罰標準預覽 ↗
最後修正 10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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