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共 55 筆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22 條預覽 ↗
當選無效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23 條預覽 ↗
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之效果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21 條預覽 ↗
資格不合當選無效之訴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1 條預覽 ↗
當選人死亡或判決當選無效之處理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106 條預覽 ↗
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無效確定者,當選人之當選,無效;已就職者,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解除職務。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107 條預覽 ↗
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之判決,不影響原當選人就職後職務上之行為。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 37 條預覽 ↗
當選無效時,任其缺額。
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101.06.22 訂定)第 47 條預覽 ↗
當選人就職後職務上之行為,不因有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之情事而受影響。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101.06.22 訂定)第 49 條預覽 ↗
當選人就職後職務上之行為,不因有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之情事而受影響。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 36 條預覽 ↗
當選無效時,由候補人依次遞補。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 35 條預覽 ↗
候選人資格不符,或當選票數不實,經判決確定,或選舉前死亡者,其當選無效。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 36 條預覽 ↗
候選人資格不符或當選票數不實,經判決確定,或選舉前死亡者,其當選無效。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42 條預覽 ↗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當選無效。 一、死亡。 二、當選人資格不符,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三、當選票數不實,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101.06.22 訂定)第 43 條預覽 ↗
選舉人發覺有構成選舉無效、當選無效或罷免無效、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情事時,應於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算七日內,檢具事證,向主管機關舉發之,逾期不予…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101.06.22 訂定)第 45 條預覽 ↗
選舉人發覺有構成選舉無效、當選無效或罷免無效、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情事時,應於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算七日內,檢具事證,向主管機關舉發之,逾期不予…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109 條預覽 ↗
選舉人發覺有構成選舉無效、當選無效或罷免無效、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情事時,得於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七日內,檢具事證,向檢察官或選舉委員會舉發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25 條預覽 ↗
舉發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第 27 條預覽 ↗
當選人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於就職前放棄外國國籍;屆期未放棄者,視為當選無效;其所遺缺額,依前條規定辦理。
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19 條預覽 ↗
選舉違背法律,選舉人或候選人提起選舉訴訟,經判決確定者,其選舉無效,應即重選。 當選人有憲法第一百三十二條之情事,經判決確定其當選無效時,應即重選。
省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25 條預覽 ↗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選無效。 一、死亡。 二、被選舉人資格不符,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三、當選票數不實,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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