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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44 筆:名稱 2・條文 42
法院辦理商業事件秘密保持命令作業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10.06.30
法院辦理秘密保持命令及偵查保密令案件作業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12.07.30
條文定位42
法院辦理商業事件秘密保持命令作業要點第 1 條預覽 ↗
一、為規範法院依商業事件審理法辦理秘密保持命令事件,應為之保密措施,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法院辦理商業事件秘密保持命令作業要點第 2 條預覽 ↗
二、法院辦理秘密保持命令事件,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作業要點辦理。
法院辦理商業事件秘密保持命令作業要點第 3 條預覽 ↗
院,由承辦人員依本作業要點辦理。 當事人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有關營業秘密之文書、證據資料或附屬文件,不得使用司法院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之。
法院辦理商業事件秘密保持命令作業要點第 4 條預覽 ↗
四、法院收發人員收受前點第二項記載係營業秘密等文字之信封後不得開拆,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詳細檢查封口有無異狀,如有異狀,應記明其事由。 (二)登載於專用…
法院辦理商業事件秘密保持命令作業要點第 5 條預覽 ↗
五、書記官收受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書狀應即陳送法官批示後,送科室分案。 書記官收受關於記載營業秘密之文書、證據資料及附屬文件,應以專用封套密封,並於封面加註承辦股別、本案案號、案由、
法院辦理商業事件秘密保持命令作業要點第 6 條預覽 ↗
六、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應另行分案,如本案訴訟已繫屬,由該承辦股之合議庭辦理。其卷宗應與其他卷宗區分顏色。
法院辦理商業事件秘密保持命令作業要點第 7 條預覽 ↗
七、秘密保持命令事件之卷證資料應由機關首長指定之專責人員保管,調閱時應經登記,載明調閱、檢還之人員、時間、目的;並應另備保險箱或其他具安全防護功能之箱櫃,裝置密鎖存放之,必要時並得
法院辦理商業事件秘密保持命令作業要點第 8 條預覽 ↗
八、秘密保持命令協商程序,到場人員應對程序內容保密,並不得將資料攜離法庭,閉庭後由法院當場清點收回。但經法院徵得資料提出人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法院辦理商業事件秘密保持命令作業要點第 9 條預覽 ↗
九、秘密保持命令事件之筆錄及法庭錄音、錄影之電子檔,應於當次開庭後五日內製作備份,由書記官確認備份之完整性後,存放卷宗內證物袋,並由書記官彌封、簽名及加註日期。 前項備份製作完成後
法院辦理商業事件秘密保持命令作業要點第 10 條預覽 ↗
提出記載營業秘密之書狀、證據或附屬文件,併同聲請秘密保持命令,經法院調查後而為准許核發秘密保持命令者,應抽離置於另行編定之限閱卷宗及其證物袋內或裝箱外放,並於證物袋面或箱面上記明其
法院辦理商業事件秘密保持命令作業要點第 11 條預覽 ↗
十一、秘密保持命令事件卷宗之調取、文稿陳閱、歸檔等流程,由書記官親自持送,或裝入專用封套或保密箱中傳送。
法院辦理商業事件秘密保持命令作業要點第 12 條預覽 ↗
十二、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聲請閱覽、抄錄、重製、攝影卷內文書或檢閱卷證,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節本或卷證影本時,書記官須親自辦理,詳閱秘密保持命令限制開示或使用之事項,並即陳
法院辦理商業事件秘密保持命令作業要點第 13 條預覽 ↗
十三、發還營業秘密證據時,書記官應作成書面紀錄,並交所有人或持有人當場簽收。
法院辦理商業事件秘密保持命令作業要點第 14 條預覽 ↗
十四、同法院借調秘密保持命令事件之卷宗或其本案卷證時,應填載調卷單並經出借卷證承辦股之合議庭核准後,始得調閱;書記官應留意卷證之彌封,並於調卷單上加註提醒文字。 他法院或機關借調秘
法院辦理商業事件秘密保持命令作業要點第 15 條預覽 ↗
十五、關於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之裁定,其繕校正本或節本之製作,應由書記官親自辦理並持往用印(含電子套印)。監印人員憑法官簽署用印,不得閱覽其內容。書記官並於蓋印文件及底稿最末一頁左下角
法院辦理商業事件秘密保持命令作業要點第 16 條預覽 ↗
入外信封,以雙信封交付送達,並得協調當事人或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親自或委任代理人到法院領取。
法院辦理商業事件秘密保持命令作業要點第 17 條預覽 ↗
十七、撤銷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應送達於聲請人及相對人,並於確定後,將撤銷之意旨通知其他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法院辦理商業事件秘密保持命令作業要點第 18 條預覽 ↗
十八、秘密保持命令事件之卷宗歸檔,如卷附有營業秘密資料者,承辦人員應於歸檔專用封套封口加註歸檔日期及簽章後,送檔案管理單位辦理歸檔。 秘密保持命令裁定記載營業秘密者,其原本之歸檔依
法院辦理商業事件秘密保持命令作業要點第 19 條預覽 ↗
十九、檔案管理人員點收秘密保持命令之卷宗、裁定原本時,僅得依封套上記載之事項檢視,不得拆開封套;封套上記載不全者,應退回補正。
法院辦理商業事件秘密保持命令作業要點第 20 條預覽 ↗
二十、秘密保持命令之卷宗、裁定原本,應單獨存放於保險箱或其他具安全防護功能之箱櫃,裝置密鎖,由檔案管理單位之主管或專人管理。 前項之管理人員調、離職時,應將保管之檔案列冊,逐項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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