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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66 筆
行政訴訟法第 12 條預覽 ↗
民刑訴訟與行政爭訟程序之關係
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評議委員會委員遴聘及作業辦法第 10 條預覽 ↗
提起民事訴訟或曾經民事訴訟判決確定者。 二、提起行政爭訟或曾經行政爭訟決定或判決確定者。 三、逾越前條規定之期間者。 四、曾經評議者。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第 33 條預覽 ↗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之爭議,依行政爭訟程序解決之。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第 5 條預覽 ↗
布局登記證書核發、專利案閱卷處理、專利年費處理、行政爭訟之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第二科:專利案件程序審查、行政爭訟之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第三科:新式樣專利申請案之審查、行
行政訴訟法第 177 條預覽 ↗
停止訴訟程序。 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第 6 條預覽 ↗
如下: 一、第一科:半導體類發明專利案之審查及其行政爭訟之處理、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作業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第二科:資訊通訊類發明專利案之審查及其行政爭訟之處理、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作業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處務規程第 9 條預覽 ↗
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團體商標申請註冊案之審查及其行政爭訟之處理。 三、商標異議、評定、廢止案之審查及其行政爭訟之處理。 四、商標法規之制(訂)定、修正、解釋之擬議及商標審查品質之管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56 條預覽 ↗
因,法院應自為判斷其權利有效性,不得以行政審查或行政爭訟程序尚未終結為理由,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前項情形,如經行政審查或行政爭訟程序認定該權利為有效確定,或依法已不得於該程序主張者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第 7 條預覽 ↗
理、日用品類專利案之再審查、異議、舉發之審查及其行政爭訟之處理,專利審查基準之研擬、審查品質之檢討覆核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第二科:電子、電機及資訊類專利案之再審查、異議、舉發之審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49 條預覽 ↗
於對學校或主管機關之終局實體處理不服,而依法提起行政爭訟時,一併聲明之。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第 8 條預覽 ↗
商標及一案多類申請註冊案與延展註冊申請案之審查、行政爭訟之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第三科:清潔劑、化粧品、普通金屬、金屬建材、醫療器材、地毯、樂器、家具、皮革、傘杖、紡織、服飾等
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5 條預覽 ↗
用行政訴訟法一七七Ⅰ)。 (二)民事、刑事訴訟或行政爭訟,牽涉職務法庭所審理職務案件訴訟之裁判者,職務法庭在該民事、刑事訴訟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準用行政訴訟法一
民事訴訟法第 182 條預覽 ↗
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處務規程第 7 條預覽 ↗
: 一、各類專利案之再審查、舉發、更正之審查及其行政爭訟之處理。 二、新型專利案之技術報告作業。 三、審查基準之研修及審查品質之管理。 四、專利審查人員之訓練。 五、其他有關專利爭
公民投票法第 53 條預覽 ↗
於法定期間內不為決定者,提案人之領銜人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 公民投票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適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高等行政法院實施保全證據,得囑託地方法院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一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 19 條預覽 ↗
條之規定。 筆試應試科目為書類製作、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爭訟法三科。 前項應試科目,書類製作成績占筆試總分百分之二十,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爭訟法成績各占總分百分之四十。 除第二項所定筆試應
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辦法第 8 條預覽 ↗
作應提出三冊。 筆試科目為書類製作、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爭訟法三科。 甄試成績之計算,依下列規定: 一、併採筆試及口試兩種方式者,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合併計算考試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21 條預覽 ↗
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經復查決定後提起行政爭訟,於訴願審議委員會決議前或行政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追加或變更主張課稅處分違法事由,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應予審酌。其由受理訴願機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23 條預覽 ↗
錄音及其他電子影像資料,應保存至少三年;有相關之行政爭訟及其他法律救濟程序進行時,學校除應保存至少三年外,並應保存至該等救濟程序確定後至少六個月。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主管
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要點第 8 條預覽 ↗
專門著作審查。 筆試科目為書類製作、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爭訟法三科。 甄試成績之計算,依左列規定: (一) 併採筆試及口試兩種方式者,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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