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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6,798 筆
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訂之。
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稱緊急情況,指具文化資產價值之建造物在未進入審議程序前,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依法取得拆除執照,即將進行拆除者。 二、工程施工進行者。 三、…
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 3 條預覽 ↗
主管機關應邀集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成立暫定古蹟處理小組。
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 4 條預覽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動發現或接獲緊急情況通報時,應立即召集暫定古蹟處理小組,前往現場勘查,經評估具有文化資產價值者,逕列為暫定古蹟。 前項遇有急迫危險,有…
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 5 條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主動發現或接獲緊急情況通報時,應即以書面或言詞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程序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通知時起,立即依…
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 6 條預覽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所定六個月期限內完成古蹟指定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登錄之審議程序;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期滿即失暫定古蹟之效…
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 7 條預覽 ↗
暫定古蹟於前條審議期間內視同古蹟,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管理維護。 主管機關認為暫定古蹟有未善盡管理維護或遭受破壞之虞時,應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採取必…
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 8 條預覽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未於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所定期限內完成古蹟指定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登錄之審議程序者,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一百十條規定…
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 9 條預覽 ↗
暫定古蹟經依前條規定代行完成審議程序後,其具國定古蹟、重要聚落建築群價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公告;其具直轄市、縣(市)定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價…
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 10 條預覽 ↗
暫定古蹟經主管機關審議未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價值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處分相對人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自主管機關…
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 11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一條第四項訂定之。
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及設備標準第 1 條預覽 ↗
本標準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民國領土之考古遺址發掘。 前項發掘,包括考古遺址發掘前之試掘、探勘,及基於學術研究、保護考古遺址等目的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判斷應提送審議之考古發掘。
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及設備標準第 2 條預覽 ↗
種苗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然人或法人。 二、有固定之營業場所。
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第 3 條預覽 ↗
申請發掘考古遺址,應經審議會審議,並由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審議,應就發掘者資格、發掘計畫書及考古遺址保護相關事項為之。
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及設備標準第 3 條預覽 ↗
申請種苗業者登記,應載明之經營種類如下: 一、育種。 二、種子、苗木繁殖。 三、種子、苗木輸出。 四、種子、苗木輸入。 五、種子、苗木銷售。 六、基因轉殖植物種…
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第 4 條預覽 ↗
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申請發掘考古遺址之考古學者專家,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考古學系、人類學系學士學位或修畢相關學位學程後,從事考古遺址發掘工作五年以上…
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及設備標準第 4 條預覽 ↗
經營育種或繁殖之種苗業者應具備設備如下: 一、育種業者: (一)低溫冷藏設備:冰箱或冰櫃等供做儲藏種苗材料、用具或藥品等用途者。 (二)消毒或滅菌設備:作業過程…
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第 5 條預覽 ↗
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申請發掘考古遺址之學術或專業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考古學專業。 二、聘僱有前條所定資格之學者專家二人以上。 三、具備出土遺物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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