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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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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限制重新申請考驗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七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限制重新申請考驗辦法第 2 條預覽 ↗
汽車駕駛人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限制,除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除書及第四項除書規定情形外,於本條例第六十七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後,符合下列條件規定者,得申請…
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限制重新申請考驗辦法第 3 條預覽 ↗
汽車駕駛人符合前條規定情形,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參加汽車駕駛執照考驗,經考驗合格後發給有效期間一年之駕駛執照,並自發照之日起,於六年期間內,每滿一年換發一次。 前…
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限制重新申請考驗辦法第 4 條預覽 ↗
汽車駕駛人依本辦法規定初次領有一年有效期間之駕駛執照,不得申請同級車類職業駕駛執照或高一級車類駕駛執照考驗及換發國際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於前條第一項規定之六年…
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限制重新申請考驗辦法第 5 條預覽 ↗
(刪除)
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限制重新申請考驗辦法第 6 條預覽 ↗
汽車駕駛人依本辦法規定初次領有一年有效期間駕駛執照,期間曾依本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於有效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換發新照。其得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重新經教…
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限制重新申請考驗辦法第 7 條預覽 ↗
汽車駕駛人經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換發駕駛執照屆滿六年期間後,其駕駛執照換發及申請同級車類職業駕駛執照或高一級車類駕駛執照考驗,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二條、第六十…
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限制重新申請考驗辦法第 8 條預覽 ↗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教育訓練,申請小型車駕駛執照考驗者,其訓練總時數不得少於十八小時;申請機車駕駛執照考驗者,其訓練總時數不得少於十二小時。汽車駕駛人經教育訓練…
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限制重新申請考驗辦法第 9 條預覽 ↗
接受教育訓練人員在訓練期間,如因病、服役、服刑、受保安感訓處分或動員機關之召集或徵集,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完成教育訓練時,由其本人或代理人,以書面檢同有關證明文…
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限制重新申請考驗辦法第 10 條預覽 ↗
辦理教育訓練機關在完成當期訓練課程後,應於七日內將列有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照片、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測驗成績等教育訓練人員名冊,函送或以電子文件方式傳…
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限制重新申請考驗辦法第 11 條預覽 ↗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交通部定之。
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二第三項及第八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第 2 條預覽 ↗
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對關係人之負債,其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超過本辦法規定之標準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
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第 3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關係人,包括關係企業及關係企業以外之關係人。 前項所稱關係企業,指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相互間有下列從屬或控制關係者: 一、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
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第 4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關係人之負債,指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自關係人取得應償還本金及支付利息或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方式予以補償之資金,包括: 一、關係人提供之借款。 二、關係…
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第 5 條預覽 ↗
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超過第三項規定標準者,應依下列公式計算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二規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利息支出: 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
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第 6 條預覽 ↗
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自關係人取得資金,因約定免支付利息或其他具有利息性質之費用而未計入關係人之負債計算,經稽徵機關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按…
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第 7 條預覽 ↗
營利事業與其關係人間有資金使用之受控交易者,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揭露相關資料。其資金為第四條第一項所稱…
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第 8 條預覽 ↗
本辦法自一百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之。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3 條預覽 ↗
不得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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