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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71-1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71條之1已於102年4月16日刪除,婚姻事件程序改由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規範。
Q · 民事訴訟法第571條之1還有效嗎?
民事訴訟法第571條之1已於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原條文規範受輔助宣告之人於婚姻事件仍有訴訟能力、無須輔助人同意,並得由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刪除後相關程序整體移由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規範,查詢婚姻事件程序應改參該法。
白話解讀
本條為民國98年增訂,原規範受輔助宣告之人於婚姻事件仍有訴訟能力、無須輔助人同意,並得由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因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已整體規範。
法律定性
本條為已刪除之婚姻事件程序條文,原明定受輔助宣告人於婚姻事件之訴訟能力及律師選任,自民國102年4月16日起因家事事件法施行而刪除。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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