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62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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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624條之3已於民國102年刪除,原監護宣告變更為輔助宣告之機制現依家事事件法第174條辦理。
Q · 民事訴訟法第624條之3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依家事事件法第174條
民事訴訟法第624條之3已於民國102年隨家事事件法施行而刪除。原條文規範法院審理監護宣告聲請時,若認當事人僅需輔助宣告即可逕行變更,免重新聲請。此機制現移至家事事件法第174條,相關案件應依該條辦理。
深度解讀
這條原本處理一個常見情境:聲請人以為要辦監護宣告,但法院審理後發現當事人心智狀況沒到那麼嚴重,只需要輔助宣告就好,法院可以直接改判輔助宣告,不用要當事人重新聲請。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這個機制移到家事事件法第174條,本條刪除。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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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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