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62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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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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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624條之3已於民國102年刪除,原監護宣告變更為輔助宣告之機制現依家事事件法第174條辦理。
Q · 民事訴訟法第624條之3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依家事事件法第174條
民事訴訟法第624條之3已於民國102年隨家事事件法施行而刪除。原條文規範法院審理監護宣告聲請時,若認當事人僅需輔助宣告即可逕行變更,免重新聲請。此機制現移至家事事件法第174條,相關案件應依該條辦理。
白話解讀
這條原本處理一個常見情境:聲請人以為要辦監護宣告,但法院審理後發現當事人心智狀況沒到那麼嚴重,只需要輔助宣告就好,法院可以直接改判輔助宣告,不用要當事人重新聲請。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這個機制移到家事事件法第174條,本條刪除。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624條之3為已刪除條文,原屬監護宣告程序之變更裁量規範,於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刪除,其規範內容由家事事件法第174條承接。
立法沿革 2 版
(0980612 增訂)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程度,而有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輔助之宣告。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聲請人及受輔助宣告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修正後民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同條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同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宣告,且參諸同法第十四條第三項之立法理由,法院得依職權為輔助宣告之裁定。又聲請監護宣告之人於法院認為僅有應受輔助宣告之程度,自亦得變更為輔助宣告之聲請,爰設第一項規定。 三、關於是否變更為輔助宣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聲請人及受輔助宣告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保障其程序權,爰設第二項規定。
(10204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分別於第四編第十章、第十一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依修正後民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同條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同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宣告,且參諸同法第十四條第三項之立法理由,法院得依職權為輔助宣告之裁定。又聲請監護宣告之人於法院認為僅有應受輔助宣告之程度,自亦得變更為輔助宣告之聲請,爰設第一項規定。 三、關於是否變更為輔助宣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聲請人及受輔助宣告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保障其程序權,爰設第二項規定。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分別於第四編第十章、第十一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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