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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624-3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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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624條之3已於民國102年刪除,原監護宣告變更為輔助宣告之機制現依家事事件法第174條辦理。

Q · 民事訴訟法第624條之3還有效嗎?

民事訴訟法第624條之3已於民國102年隨家事事件法施行而刪除。原條文規範法院審理監護宣告聲請時,若認當事人僅需輔助宣告即可逕行變更,免重新聲請。此機制現移至家事事件法第174條,相關案件應依該條辦理。

白話解讀

這條原本處理一個常見情境:聲請人以為要辦監護宣告,但法院審理後發現當事人心智狀況沒到那麼嚴重,只需要輔助宣告就好,法院可以直接改判輔助宣告,不用要當事人重新聲請。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這個機制移到家事事件法第174條,本條刪除。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624條之3為已刪除條文,原屬監護宣告程序之變更裁量規範,於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刪除,其規範內容由家事事件法第174條承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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