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62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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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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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624條之6已刪除,原規範變更監護宣告為輔助宣告的程序,現依家事事件法辦理。
Q · 民事訴訟法第624條之6還有效嗎?
已刪除,程序改依家事事件法
民事訴訟法第624條之6已刪除。本條原屬第九編人事訴訟程序,規範直接聲請將監護宣告變更為輔助宣告的事件;家事事件法施行後,監護、輔助宣告事件全面非訟化,相關變更程序改依家事事件法辦理,本條因而刪除。
白話解讀
這條原本處理直接聲請「把監護宣告變更為輔助宣告」的事件:當事人狀況好轉不再需要監護但仍需輔助時,可以直接聲請變更。法院認為有理由就以裁定變更。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監護輔助宣告全面非訟化,本條刪除,變更程序改由家事事件法規範。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624條之6為已刪除條文,原屬人事訴訟程序編,規範變更監護宣告為輔助宣告之聲請;家事事件法施行後該程序移由家事事件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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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624條之6還有效嗎?
已刪除。本條原規範變更監護宣告為輔助宣告的程序,家事事件法施行後相關程序改依家事事件法辦理。
Q2民事訴訟法第624條之6是什麼?
已刪除的條文,原規範變更監護宣告為輔助宣告的聲請程序。
Q3這條什麼時候刪除的?
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刪除,該類事件改採非訟程序。
Q4現在要把監護宣告改成輔助宣告怎麼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向法院聲請,屬非訟事件程序,不再依民訴本條。
Q5民訴624條之6 vs 家事事件法差在哪?
本條已失效;現行依家事事件法,且程序由訴訟改為非訟。
立法沿革 2 版
(0980612 增訂)
法院對於變更監護宣告為輔助宣告之聲請,認有理由者,應以裁定變更之。 第六百二十四條之五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於前項變更裁定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法院對於變更監護宣告為輔助宣告之聲請,認為有理由者,參酌修正後民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應為變更為輔助之宣告,爰設第一項規定。 三、法院所為前開變更裁定,其性質與前條第一項之變更裁定相類,為避免重複規定,特於本條第二項明定裁定變更事件程序定其準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又本條第二項係規範聲請變更監護宣告為輔助宣告之事件,故其準用之範圍,僅限於撤銷變更之訴,至於認為法院宣告輔助宣告為不當而提起撤銷輔助宣告之訴,可逕適用本法第六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三項規定,不在本條第二項準用之列,自不待言。
(10204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分別於第四編第十章、第十一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法院對於變更監護宣告為輔助宣告之聲請,認為有理由者,參酌修正後民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應為變更為輔助之宣告,爰設第一項規定。 三、法院所為前開變更裁定,其性質與前條第一項之變更裁定相類,為避免重複規定,特於本條第二項明定裁定變更事件程序定其準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又本條第二項係規範聲請變更監護宣告為輔助宣告之事件,故其準用之範圍,僅限於撤銷變更之訴,至於認為法院宣告輔助宣告為不當而提起撤銷輔助宣告之訴,可逕適用本法第六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三項規定,不在本條第二項準用之列,自不待言。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分別於第四編第十章、第十一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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