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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624-6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624條之6已刪除,原規範變更監護宣告為輔助宣告的程序,現依家事事件法辦理。
Q · 民事訴訟法第624條之6還有效嗎?
民事訴訟法第624條之6已刪除。本條原屬第九編人事訴訟程序,規範直接聲請將監護宣告變更為輔助宣告的事件;家事事件法施行後,監護、輔助宣告事件全面非訟化,相關變更程序改依家事事件法辦理,本條因而刪除。
白話解讀
這條原本處理直接聲請「把監護宣告變更為輔助宣告」的事件:當事人狀況好轉不再需要監護但仍需輔助時,可以直接聲請變更。法院認為有理由就以裁定變更。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監護輔助宣告全面非訟化,本條刪除,變更程序改由家事事件法規範。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624條之6為已刪除條文,原屬人事訴訟程序編,規範變更監護宣告為輔助宣告之聲請;家事事件法施行後該程序移由家事事件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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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624條之6還有效嗎?▾
已刪除。本條原規範變更監護宣告為輔助宣告的程序,家事事件法施行後相關程序改依家事事件法辦理。
Q2民事訴訟法第624條之6是什麼?▾
已刪除的條文,原規範變更監護宣告為輔助宣告的聲請程序。
Q3這條什麼時候刪除的?▾
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刪除,該類事件改採非訟程序。
Q4現在要把監護宣告改成輔助宣告怎麼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向法院聲請,屬非訟事件程序,不再依民訴本條。
Q5民訴624條之6 vs 家事事件法差在哪?▾
本條已失效;現行依家事事件法,且程序由訴訟改為非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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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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