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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624-7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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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624條之7已於民國102年刪除,原監護輔助宣告變更程序移至家事事件法第四編。

Q · 民事訴訟法624之7還有效嗎?

民事訴訟法第624條之7已於民國102年6月配合家事事件法施行而刪除。原條文規範受輔助宣告人有受監護必要時變更為監護宣告之聲請程序,現相關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面非訟化,依家事事件法第四編家事非訟事件之規定處理。

白話解讀

本條原規定受輔助宣告人若有受監護必要時,法院得依聲請變更為監護宣告的程序。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面非訟化,程序改由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十一章規範,本條已無存在必要而刪除。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624條之7為已刪除條文。其原規範受輔助宣告人變更為監護宣告之聲請程序,於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因該類事件改採非訟程序而刪除。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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