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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624-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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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624條之7已於民國102年刪除,原監護輔助宣告變更程序移至家事事件法第四編。

Q · 民事訴訟法624之7還有效嗎?

已刪除,程序移至家事事件法

民事訴訟法第624條之7已於民國102年6月配合家事事件法施行而刪除。原條文規範受輔助宣告人有受監護必要時變更為監護宣告之聲請程序,現相關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面非訟化,依家事事件法第四編家事非訟事件之規定處理。

深度解讀

本條原規定受輔助宣告人若有受監護必要時,法院得依聲請變更為監護宣告的程序。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面非訟化,程序改由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十一章規範,本條已無存在必要而刪除。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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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624-7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62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624-7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