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624-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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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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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民事訴訟法第624條之8還能用嗎?
不能。本條102年已刪除,程序移到家事事件法
民事訴訟法第624條之8已於民國102年5月8日刪除。原規定法院受理輔助宣告聲請,認有監護必要時應曉諭聲請人變更為監護宣告。家事事件法施行後,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面非訟化,相關程序改依家事事件法規定辦理,本條因而刪除。
白話解讀
本條原規定法院對輔助宣告聲請,若認有監護必要時,應曉諭聲請人變更為監護宣告,不變更者駁回。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面非訟化,由家事事件法另行規範,本條已無存在必要而刪除。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624條之8為已刪除條文,原屬禁治產(監護宣告)事件程序規定,於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因事件非訟化而刪除,現行對應程序規定於家事事件法。
立法沿革 2 版
(0980612 增訂)
法院對於輔助宣告之聲請,認有監護之必要者,應向聲請人曉諭變更為監護宣告之聲請,不為變更者,應駁回其聲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法院對於輔助宣告之聲請,認有監護之必要者,不得依職權逕為監護之宣告,應向聲請人曉諭變更,如聲請人同意變更為監護宣告聲請者,即按監護宣告聲請程序處理,如聲請人經法院曉諭後仍不變更者,則應以裁定駁回其輔助宣告之聲請,爰設本條。
(10204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分別於第四編第十章、第十一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法院對於輔助宣告之聲請,認有監護之必要者,不得依職權逕為監護之宣告,應向聲請人曉諭變更,如聲請人同意變更為監護宣告聲請者,即按監護宣告聲請程序處理,如聲請人經法院曉諭後仍不變更者,則應以裁定駁回其輔助宣告之聲請,爰設本條。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分別於第四編第十章、第十一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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