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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6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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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Q · 民事訴訟法第624條之8還能用嗎?

不能。本條102年已刪除,程序移到家事事件法

民事訴訟法第624條之8已於民國102年5月8日刪除。原規定法院受理輔助宣告聲請,認有監護必要時應曉諭聲請人變更為監護宣告。家事事件法施行後,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面非訟化,相關程序改依家事事件法規定辦理,本條因而刪除。

白話解讀

本條原規定法院對輔助宣告聲請,若認有監護必要時,應曉諭聲請人變更為監護宣告,不變更者駁回。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面非訟化,由家事事件法另行規範,本條已無存在必要而刪除。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624條之8為已刪除條文,原屬禁治產(監護宣告)事件程序規定,於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因事件非訟化而刪除,現行對應程序規定於家事事件法。

立法沿革 2

(0980612 增訂)

法院對於輔助宣告之聲請,認有監護之必要者,應向聲請人曉諭變更為監護宣告之聲請,不為變更者,應駁回其聲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法院對於輔助宣告之聲請,認有監護之必要者,不得依職權逕為監護之宣告,應向聲請人曉諭變更,如聲請人同意變更為監護宣告聲請者,即按監護宣告聲請程序處理,如聲請人經法院曉諭後仍不變更者,則應以裁定駁回其輔助宣告之聲請,爰設本條。

(10204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分別於第四編第十章、第十一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80612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法院對於輔助宣告之聲請,認有監護之必要者,不得依職權逕為監護之宣告,應向聲請人曉諭變更,如聲請人同意變更為監護宣告聲請者,即按監護宣告聲請程序處理,如聲請人經法院曉諭後仍不變更者,則應以裁定駁回其輔助宣告之聲請,爰設本條。

(1020416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分別於第四編第十章、第十一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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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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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624-8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62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624-8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