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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624-8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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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民事訴訟法第624條之8還能用嗎?
民事訴訟法第624條之8已於民國102年5月8日刪除。原規定法院受理輔助宣告聲請,認有監護必要時應曉諭聲請人變更為監護宣告。家事事件法施行後,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面非訟化,相關程序改依家事事件法規定辦理,本條因而刪除。
白話解讀
本條原規定法院對輔助宣告聲請,若認有監護必要時,應曉諭聲請人變更為監護宣告,不變更者駁回。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面非訟化,由家事事件法另行規範,本條已無存在必要而刪除。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624條之8為已刪除條文,原屬禁治產(監護宣告)事件程序規定,於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因事件非訟化而刪除,現行對應程序規定於家事事件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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