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1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行吏違法不執行刑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行吏因過失致違法執行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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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行吏違法不執行刑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行吏因過失致違法執行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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