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1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務員對於租稅及各項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或易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尅扣者亦同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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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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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對於租稅及各項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或易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尅扣者亦同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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