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對於租稅及各項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或易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尅扣者亦同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35條,對於公務員對於租稅及各項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將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併科或易科一千元以下的罰金。同樣地,對於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的款項或物品,明知應該發給卻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也適用相同的處罰。此條所規定的罪名若未得逞則為未遂罪,將處以相應的刑罰。 就第135條的範例而言,如果一名公務員明知特定企業不需要繳納某項入款,卻故意收取並挪用該款項,即構成該條所規定的罪名。另一個例子是,若該公務員從繳稅民眾處拿到各項稅款後,明知不該徵收但仍然收下並不交存給相關單位,也將被認定犯有該條所規定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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