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36條,對於公務員在對待主管或監督事務時直接或間接圖利的行為,將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可能併科五千元以下的罰金。 例子:如果一位公務員明知道某公司違法,但仍然在處理該公司的監管事務時,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獲取利益,那麼他可能會被依照這項法條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和併科五千元以下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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