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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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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36條,對於公務員在對待主管或監督事務時直接或間接圖利的行為,將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可能併科五千元以下的罰金。 例子:如果一位公務員明知道某公司違法,但仍然在處理該公司的監管事務時,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獲取利益,那麼他可能會被依照這項法條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和併科五千元以下的罰金。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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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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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36 條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