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直系尊親屬者謂左列各親 一 父母 二 祖父母曾祖父母高祖父母及高祖以上祖父母 三 外祖父母 為人後者於本生直系尊親屬仍以直系尊親屬論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4條的規定,稱直系尊親屬者包括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高祖父母及高祖以上祖父母、外祖父母。該法條規定了直系尊親屬的範圍,並明確提及了各種血親關係的親屬。 舉一個與中華民國刑法第14條有關的範例,例如有一個人因犯罪行為被判刑入獄,其父母即屬於該人的直系尊親屬,他們在法律上仍然是其直系尊親屬,即使該人已經成年且離開家庭獨立生活。這表示在刑法律席之下,應將他們視為直系尊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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