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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親等之計算直系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親從己身或妻數至同源之祖若父並從所指之親屬數至同源之祖若父其世數相同者以一方之世數定之世數不相同者從其多者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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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文字是在說明親屬關係的計算方式。所謂的直系親屬是指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旁系親屬是指兄弟姊妹、叔伯姑舅等。計算方法是以自己為第一代,往上數一代就是一個親等,往下數一代也是一個親等。如果是旁系親屬,則要從自己或配偶的同源祖先開始往下數,直到所指的親屬為止。如果兩個人的世數不同,則以世數多的那一方為準。 舉個例子,如果小明的父親是大明,那麼大明就是小明的直系親屬,親等為一。如果小明的妻子的祖父是小明的祖父的兄弟,那麼小明的妻子的祖父就是小明的旁系親屬,親等為三。如果小明的表弟的父親是小明的父親的兄弟,那麼小明的表弟就是小明的旁系親屬,親等為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