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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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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旁系尊親屬者謂左列各親 一 胞伯叔祖父母胞伯叔父母及在室胞姑 二 母之胞兄弟姊妹 三 胞兄及在室胞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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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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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5 條規定:「稱旁系尊親屬者謂左列各親 一 胞伯叔祖父母胞伯叔父母及在室胞姑 二 母之胞兄弟姊妹 三 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