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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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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依法所設立之中央及地方選舉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其選舉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49 條,對於依法所設立之中央及地方選舉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其選舉權者,將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發生未遂罪的情況,則將根據刑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罰。由於未提供具體的案例或參考資料,關於本條的具體適用情況,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

  • 脅迫名詞
  • 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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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49 條規定:「對於依法所設立之中央及地方選舉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其選舉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