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依法所設立之中央及地方選舉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其選舉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49 條,對於依法所設立之中央及地方選舉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其選舉權者,將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發生未遂罪的情況,則將根據刑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罰。由於未提供具體的案例或參考資料,關於本條的具體適用情況,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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