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1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選舉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有選舉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若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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