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生計上之利害誘惑選舉人不行使其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51條規定,對於以生計上之利害誘惑選舉人不行使其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將會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表示若有人以經濟誘因或其他與生計相關的利益誘使選舉人不行使其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便會違反該條款被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刑法第151條(2018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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