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153 條

妨害或擾亂選舉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53 條的規定,妨害或擾亂選舉的行為將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的刑罰。 根據該法條的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刑法及舊刑法解釋參考資料(107年10月修正)第 287 號函解釋指出,妨害或擾亂選舉行為的刑責是指以暴力、威脅、恐嚇、欺騙、買票或其他不當手段,阻撓他人行使選舉權或影響選舉結果的行為。這包括妨礙或阻撓選舉活動、破壞選舉秩序或違反選舉之公正性原則等行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