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或擾亂選舉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53 條的規定,妨害或擾亂選舉的行為將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的刑罰。 根據該法條的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刑法及舊刑法解釋參考資料(107年10月修正)第 287 號函解釋指出,妨害或擾亂選舉行為的刑責是指以暴力、威脅、恐嚇、欺騙、買票或其他不當手段,阻撓他人行使選舉權或影響選舉結果的行為。這包括妨礙或阻撓選舉活動、破壞選舉秩序或違反選舉之公正性原則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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