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153

快速跳轉

妨害或擾亂選舉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53 條的規定,妨害或擾亂選舉的行為將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的刑罰。 根據該法條的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刑法及舊刑法解釋參考資料(107年10月修正)第 287 號函解釋指出,妨害或擾亂選舉行為的刑責是指以暴力、威脅、恐嚇、欺騙、買票或其他不當手段,阻撓他人行使選舉權或影響選舉結果的行為。這包括妨礙或阻撓選舉活動、破壞選舉秩序或違反選舉之公正性原則等行為。+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53 條規定:「妨害或擾亂選舉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