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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154 條
於無記名投票之選舉刺探被選舉人之姓名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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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54條,如果一個人在無記名投票的選舉中刺探被選舉人的姓名,將被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金。 以範例來說明,如果在一個無記名投票的地方選舉中,一個人試圖刺探某個被選舉人的姓名,該人可能會因此被罰款。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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