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供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79條,該條規定在執行審判職務時,如果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在案情中涉及重要事項時提供虛偽供述,將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針對此條文,我們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的案例作為參考。在臺灣的一個刑事審判中,一名證人在案情中提供了虛偽供述,這個供述在裁判判決中被發現是錯誤的。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79條的規定,這名證人將被判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因此,這個案例可以提供作為適用該條文的一個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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