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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180 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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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80 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可以處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條款適用於那些刻意捏造事實,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或懲戒處分的行為者。如果行為者同時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的證據,也同樣適用此條款。具體的刑期將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而定。 一個與此法條相關的範例是,假設某人故意捏造文件或現場證據,並向警方指控某個人犯罪行為,企圖使對方受到刑事或懲戒處分。如果這個行為被證實屬實,該人可能被判處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另外,如果有進一步的偽造或變造證據的行為,也可能根據法律受到相同的刑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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