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陷害直系尊親屬而犯前條之罪者加重本刑二分之一 意圖陷害旁系尊親屬而犯前條之罪者加重本刑三分之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81條的規定,若有人有意圖陷害其直系尊親屬而犯下前一條(即第180條)之罪,則該人的刑罰將被加重為原刑的二分之一。同樣地,若有人有意圖陷害其旁系尊親屬而犯下前一條之罪,則該人的刑罰將被加重為原刑的三分之一。 舉例來說,如果某人企圖陷害其直系尊親屬,並根據刑法第180條的規定被裁定犯下某種罪行,而判決結果認定該人有意圖陷害其直系尊親屬,那麼該人的刑期將根據刑法第181條的規定被加重為原刑的二分之一。 論文資料參考: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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