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根據我們提供的資料,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82條規定了兩個具有參考價值的內容。首先,該條明確指出如果有人未指定犯人而向相應的公務員誣告犯罪,則可以處以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的罰金。其次,如果有人未指定犯人而製造或使用虛偽的犯罪證據,導致刑事訴訟程序開始,則也屬於同樣的情況。 這個法條的其中一個範例可以是李○○向相關公務員誣告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參月,但根據裁判書,如果可能可以轉罰金,每參佰元折算成壹日,並緩刑參年。 以上是根據我們所提供的內容進行的釋義,若有任何錯誤或遺漏,請依據相關法律文件或專業法律意見進行進一步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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