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184

快速跳轉

犯第一百七十九條至第一百八十二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84條規定,涉及第一百七十九條至第一百八十二條罪行的被告,在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責。根據這項法條,被告在某宗案件中作出虛偽陳述或誣告行為,如果在該案件的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之前自白,可以在刑罰方面減輕或免除其負責。這是為了鼓勵犯罪人自白,以促進案件的真實查明,並防止被誣告人受到不應有的懲罰。

  • 裁判名詞
  • 懲戒名詞
  • 自白名詞
  • 免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84 條規定:「犯第一百七十九條至第一百八十二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8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