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第一百七十九條至第一百八十二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84條規定,涉及第一百七十九條至第一百八十二條罪行的被告,在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責。根據這項法條,被告在某宗案件中作出虛偽陳述或誣告行為,如果在該案件的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之前自白,可以在刑罰方面減輕或免除其負責。這是為了鼓勵犯罪人自白,以促進案件的真實查明,並防止被誣告人受到不應有的懲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