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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184 條

犯第一百七十九條至第一百八十二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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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84條規定,涉及第一百七十九條至第一百八十二條罪行的被告,在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責。根據這項法條,被告在某宗案件中作出虛偽陳述或誣告行為,如果在該案件的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之前自白,可以在刑罰方面減輕或免除其負責。這是為了鼓勵犯罪人自白,以促進案件的真實查明,並防止被誣告人受到不應有的懲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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